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甘政发[2004]8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12-02
施行日期:2004-12-02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

正文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下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4〕56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切实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医疗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工程,试点工作的成败直接关系到这项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认真组织,精心运作,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扎实推进试点工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运行和长远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切实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和引导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能否得到农民的真正拥护,是这项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基础。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及宣传栏、咨询热线、走村入户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农民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的和意义、相关政策、参加办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报销和管理办法,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合作医疗的意义和好处,消除疑虑,树立互助共济意识,积极主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定要尊重广大农民意愿,不能搞强迫命令。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以户为单位与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签订合约,在合约中明确缴费标准、补偿范围、报销程序和比例,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权利和义务。

  四、明确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各试点市(州、地)、县(市)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健康状况、医疗卫生服务提供能力、农民医疗需求意愿和支付能力等有关情况,研究和完善试点工作方案、筹资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合理确定合作医疗补助范围和标准,为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经验。各地在试点期间不能采取行政强制办法确定指标、追求进度和试点数量,要注重试点质量,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积极推进城市郊区农村试点工作,2005年先在嘉峪关市试点。省级财政按参合农民每人每年5元补助,嘉峪关市财政按参合农民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的标准补助,补助资金从2005年起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五、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一)建立完善三级领导机构和经办机构。试点市(州、地)、县(市)要成立卫生、财政、农牧、民政、发展改革、人口计生、审计、食品药品监督、扶贫、残联等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或管理委员会,协调相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或管理委员会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设办公室,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管理工作。各试点县(市)、乡(镇)设立经办机构。

  (二)落实人员编制。县(市)、乡(镇)经办机构的设立要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配备人员,保证工作需要,编制由县级政府从现有行政或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

  (三)落实经费保障。新型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县(市)财政预算,予以保证,不得从新型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试点阶段,各级财政要为开展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启动经费。

  (四)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当前人事制度改革精神,新型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要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按岗聘用。要制订完善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各种制度和岗位职责,规范工作人员管理。要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提高效率和管理水平。

  六、进一步完善资金收缴方式。农民个人出资部分在农民自愿参加并与新型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签订合约的前提下,由乡镇财税或农税部门按照新型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提供的合约及花名册一次性代收,并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要积极探索农业税取消后的资金收缴方式,确保资金收缴工作的正常开展。五保户、贫困户等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事宜,按照国家和省上医疗救助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农民缴费工作应于每年11月底完成。省、市、县各级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待农民个人缴费到位后,于每年12月30日前,根据实际参合农民人数和资金到位情况安排本级补助,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运行周期与财政年度运行周期一致。财政补助资金要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正常运行。

  七、科学合理地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在试点工作中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试点经验,进一步调整、完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

  (一)合理划分合作医疗基金。各试点县(市)要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并逐步从农民个人缴费中安排不低于2元的标准纳入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和当年未享受新型合作医疗报销的农民健康体检。个人缴费的其余部分建立家庭帐户,由个人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家庭帐户资金可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二)合理确定报销标准。已开展试点工作的县(市)要在试点运行的基础上,合理调整现行的补助标准和报销比例。新增试点县(市)要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报销标准和报销比例,使有限的新型合作医疗基金发挥最大的效益。既要防止补偿比例过低,基金节余过多,影响参合农民的积极性,又要防止补偿比例过高,出现基金透支风险。

  (三)简化报销程序,方便群众报销。参合农民在县(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按本县(市)新型合作医疗相关规定垫付报销部分的费用,再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报销。参合农民在县级以上(不包括县级)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参照在县(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的程序进行,即可先由参合农民在所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或县级医疗定点机构初审,并按本县(市)新型合作医疗相关规定垫付报销部分的费用,再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核报销。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要及时审核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资金,保证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审核诊疗项目和费用清单时,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有违反本县(市)合作医疗相关规定发生的医药费用,不予核报,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八、严格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收支分离、管用分离、用拨分离的管理办法。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制定的《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甘财社〔2004〕81号),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要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防范合作医疗基金超支风险,保证新型合作医疗基金安全运行。要确定一家国有商业银行作为试点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代理银行。县级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新型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对新型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专户储存管理。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在代理银行开设“新型合作医疗基金支出专户”,用于基金的日常结算和管理。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的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并开具申请支付凭证。代理银行负责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直接将垫付报销资金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的银行账户,真正实现新型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坚决杜绝挤占、挪用新型合作医疗基金,严禁强迫农民参加或强迫乡村干部、乡村医生为农民垫资缴费或虚报参合农民人数套取上级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

  九、加强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

  2005年各地要普遍建立起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将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衔接起来,认真解决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地区五保户、军烈属和贫困家庭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及实际就医中的资金困难。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支持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研究落实贫困家庭救助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检查救助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建立监督机制,加强社会监管。为了确保搞好今后的试点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健全监管机制,加强民主监督,保证试点工作能够取信于民。

  (一)建立完善多层次的监管机制。试点县(市)应成立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参合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经办机构至少每半年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运行情况向监督委员会专题汇报1次。要将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上级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计划,定期进行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要将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之一,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成立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家技术指导组。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医学院校及医疗机构的专家共同组成,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指导下工作。指导组承担对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技术指导,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重大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对试点地区进行调研、指导和评估,并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提交相关工作报告,针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和试点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参与新型合作医疗相关政策的制定及相关的培训和研究工作;督导检查试点县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等。各试点县要为专家技术指导组的督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确保督查工作顺利开展。

  十一、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理顺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法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和卫生技术等服务要素的准入管理。要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管,重点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医疗操作规程、医疗服务价格、合理用药情况和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器械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农村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农民就医安全。要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准入和年度考核制度。定点机构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参合农民可以在全县(市)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加大卫生支农力度,城市医院的医务人员要定期到县(市)、乡(镇)医疗机构服务。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农村卫生人员的培训力度,多方面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素质。要发挥中医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作用,积极运用中医药为农民提供服务。

  十二、建立完善部门合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重点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积极探索运作机制,指导试点县(市)建立有效的筹资、管理与监督机制,推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民政部门要加快建立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好农村五保户、贫困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问题。财政部门要督促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做好年度资金预算和农户参合资金收缴工作,不断完善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新型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发展与改革部门要在认真分析农村卫生机构建设现状的基础上,重点加强试点地区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农牧部门要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推广工作,在农户中对参合满意度进行调查,并及时反馈,协助筹资管理,监督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村药品购销环节的监管,治理整顿农村药品市场秩序,确保农民用药安全。审计部门要把新型合作医疗基金审计纳入专项审计范围,每年至少审计1次,并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提交审计报告。代理银行及其委托代理机构要建立并完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并按规定提供基金对帐、实时查询、收支情况定期报告等金融服务。理机构要建立并完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并按规定提供基金对帐、实时查询、收支情况定期报告等金融服务。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3,304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