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经委、市质监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热能

杭州市经委、市质监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热能计量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杭经能源[2004]28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6-30
施行日期:2004-06-30
发布部门:杭州市经委 市质监局

正文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热能计量的监督管理,保证热能贸易结算计量公正准确,维护热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市经济委员会、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的《杭州市热能计量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杭州市热能计量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热能计量的监督管理,保证热能贸易结算计量公正准确,维护热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集中供热使用的热能计量器具的检定、修理和选型、安装工作,规范计量行为,调解计量纠纷。

第三条 本规定中热能指蒸汽和热水。热能计量器具是指蒸汽流量仪表(差压变送器、压力变送器、流量结算仪、温度传感器)、节流装置(孔板)、涡街流量计以及热量表、热水表等。

第四条 对用于贸易结算的热能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用于内部经济核算的热能计量器具实施依法管理。

第五条 热能贸易结算统一以热量结算,以用户的热能计量器具出具的数据作为依据,热能计量基本单位为“焦耳”(J)。

第六条 用于贸易结算的热能计量器具应满足热量结算的要求,应使用具有温度压力补偿、热量单位、断电数据保护等功能的符合产业技术发展的热能计量器具;同一热网内使用的热能计量器具的规格型号应统一。对达不到热能计量要求的热能计量器具应在一个检定周期(6个月)内整改。

第七条 经营性修理热能计量器具应依法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安装热能计量器具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经授权的计量检测机构应坚持科学、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法实施强制检定,提供合法、准确的计量数据;加强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的沟通协调,指导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科学合理地配置热能计量器具,及时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第九条 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应严格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热能计量管理制度,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建立热能计量器具台帐,积极配合计量检测机构做好热能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工作。新安装的、停用后恢复使用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热能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加贴标记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增加或减少用热量、停用或恢复用热的热用户,经供热单位确认需要更换热能计量器具的,应到检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的热能计量器具。

第十条 申请热能计量器具检定,应当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核准的项目和收费缴纳检定费用;技术服务费用按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地热电企业和热用户的能源基础管理和节能降耗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市热能计量的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热能计量纠纷的调解,组织开展计量仲裁检定。

第十三条 经授权的计量检测机构,为杭州地区对热能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和依法检定的技术机构。各区(县、市)计量技术机构的热能计量检定项目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1994年11月30日颁布的《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北片结算用蒸汽流量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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