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水土保持计画审查收费标准」

订定「水土保持计画审查收费标准」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农授水保字第0931842547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6-30
施行日期:2004-06-30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授水保字第0931842547号令订定发布全文6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四条之一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水土保持计画之审查费额如下:

一、计画面积未满○.○五公顷者:新台币二万元。

二、计画面积○.○五公顷以上未满○.二公顷者:新台币五万元。

三、计画面积○.二公顷以上未满○.五公顷者:新台币八万元。

四、计画面积○.五公顷以上一公顷以下者:新台币十五万元。

五、计画面积超过一公顷未满十公顷者:另将超过一公顷部分,每公顷增收新台币八千元,未满一公顷部分,以一公顷计。

六、计画面积十公顷以上者:另将超过十公顷部分,每公顷增收新台币五千元,未满一公顷部分,以一公顷计。

第3条 水土保持计画有变更时,其审查费额为原费额乘以变更部分所增、减水土保持工程造价之绝对值,再除以原核定水土保持总工程造价计算之,且计算至千元,未满千元者不予计算;变更之审查费额未满新台币一万元者,以新台币一万元计。

第4条 水土保持规划书之审查费额如下:

一、规划面积未满二公顷者:新台币十万元。

二、规划面积二公顷以上十公顷以下者:另将超过二公顷部分,每公顷增收新台币五千元,未满一公顷部分,以一公顷计。

三、规划面积超过十公顷者:另将超过十公顷部分,每公顷增收新台币三千元,未满一公顷部分,以一公顷计。

第5条 水土保持规划书有变更时,其审查费额为原费额乘以变更部分所增、减水土保持工程造价之绝对值,再除以原核定水土保持总工程造价计算之,且计算至千元,未满千元者不予计算;变更之审查费额未满新台币二万元者,以新台币二万元计。

第6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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