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农村教育经费投入进一步促进农村教

关于加大农村教育经费投入进一步促进农村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滁政[2004]11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12-04
施行日期:2004-12-04
发布部门:滁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切实解决我市农村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皖政[2003]104号,以下简称《决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大农村教育经费投入,进一步促进农村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加农村教育经费投入,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基本需要

  1、认真落实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教育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应承担主要责任。县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增加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并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预算要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专题报告,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确保教育财政拨款、按在校学生人数计算的平均教育费用、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依法逐年增长,确保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优先用于农村义务教育。

  2、进一步加强教育费附加和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管理。各级税务部门要强化征收,不得越权减免;财政部门应当全额拨付,不得克扣、挤占;教育部门要依法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不得挪作他用。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专题报告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

  3、确保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保证预算内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危房改造和基本建设经费除外)拨款标准达到:农村小学每生每年不低于10元、农村初中不低于15元。

  4、农村中小学按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截留和平调。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向学校乱集资和摊派各种费用,包括摊派报刊杂志等,也不得用农村中小学收费资金偿还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债务。

  5、切实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各县、市、区要按照“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改革要求,成立在县级财政会计核算中心领导下的教育经费核算分中心,统一管理本地学校财务。

  二、切实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发展

  6、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会同编制、财政部门在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根据学生数、班额等变化情况,每年对学校编制进行适当调整,满编或者基本满编的学校原则上不再进人;农村教师缺编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并在2—3年内完成缺编教师的补充任务。

  7、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任教。各县、市、区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2]60号文件规定的中小学编制标准,根据农村学校教学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原则,每年通过考试、考核,选拔一定数量的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自2005年起,教育部门应有计划地安排城镇中小学校教师(包括新招考和调入的教师),支援农村中小学校尤其是教师力量薄弱的学校的教学工作;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须有在农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8、建立区域内城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制定具体交流方案,每年的交流比例不低于学校教师数的10%.通过交流,帮助农村中小学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和能力,提高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

  9、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要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加强对教师的师德表现、专业理论、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教师的主要依据。

  三、加快危房改造与布局调整步伐,积极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

  10、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农村中小学校危房改造工作,将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纳入当地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安排相应的校舍建设和改造资金。在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中,对学校需要使用土地、开通道路、建设环境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要将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创造条件,举办寄宿制学校,并加强学生生活场所建设。要建立和健全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校舍维修和建设政府保障机制,加快农村中小学校舍改善步伐,争取用2—3年时间完成农村中小学现有D类危房的改造任务。

  11、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危房改造的要求,多渠道筹集危房改造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安排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年初纳入财政预算。要积极争取中央及省的专项经费支持,鼓励农民群众、社会各界捐资助学或者通过义务劳动支持农村中小学校危房改造和寄宿制学校建设。

  12、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管理建设项目,坚持实行以县为主,统一规划、立项,统一勘探、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决算审计的管理模式,强化对学校建设项目质量和资金的监管。所有工程都要聘请工程质量监理人员进行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确保新建校舍50年不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同时,要加强档案资料的搜集、整理和保管,确保资料的完整。

  13、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实行扶持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2]71号)中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积极支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

  四、全面化解农村中小学债务,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1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完成对农村中小学债务的清理工作,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统筹化解农村中小学承担的“两基”和改善办学条件债务。

  15、在债务审查清理和核实化解期间,任何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而影响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16、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情况。要加大对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使用、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到位、公用经费保障、教师补充及其工资发放等情况的督导检查力度。

  17、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监督保障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组织部、省政府督导团、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制度的通知》(教督[2004]11号),认真开展对各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并将督导考核结果列入对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予以通报。

  18、认真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违反国家财政和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用教育费附加、学校收费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并坚决纠正;对补充教师不力,造成学校无法正常上课的;危房改造投入不足,造成学生在D类危房中上课,发生教室倒塌事件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两基”严重滑坡的地方,要追究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的责任。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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