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04]17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12-05
施行日期:2004-12-01
发布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7号)精神,加快我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保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营,经有关部门反复测算,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范围和对象。市内四区、大连高新园区、金州区、旅顺口区、大连开发区,凡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含污水处理、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对自建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达标后,使用自建排水设施直接向海域、河流、湖泊排放污水的,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按规定标准的60%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城市污水处理费调整标准

  (一)居民生活(含部队、学校、行政事业单位)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由0.20元调到0.60元。

  (二)工业、商业企业(含旅游业、大众浴池)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由0.30元(原排水设施使用费)调到0.90元。

  (三)特种行业(含桑拿洗浴、洗车、经营性游泳馆、纯净水、矿泉水等)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由0.30元(原排水设施使用费)调到1.10元。

  三、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单位和个人的用水量征收。由自来水公司供水的,按其所提供的供水量征收;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按水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采水量征收;无用水、采水计量装置的,由征收部门按设施日供水能力核定的全月用水量征收。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用水量扣除产品所含水量后的使用水量征收。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都要到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办理排水许可手续,其排放的污水要符合国家建设部发布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对擅自改变排水性质或经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监测超标排放的,加1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五、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市内四区、大连高新园区、金州区、旅顺口区居民生活(含部队、学校、行政事业单位)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自来水集团公司代征。市内四区、大连高新园区工业、商业企业和特种行业由市城建部门征收;金州区、旅顺口区工业、商业企业和特种行业由区城建部门征收。大连开发区由大连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六、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79号)精神,考虑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后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将相应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标准及有关办法由市财政局和民政局另文下达。

  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要结合本通知精神,调整和制定本地区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八、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后,取消城建部门征收的排水设施使用费。

  九、本通知从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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