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基本学习费用保障制度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厦府[2004]24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12-06
施行日期:2004-12-06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证贫困学生平等地享受义务教育的各项权利,巩固我市义务教育的成果,市政府决定,在现有对贫困学生的各项扶助办法的基础上,建立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基本学习费用保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基本学习费用保障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建立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基本学习费用保障制度,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平等地享受义务教育的各项权利,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长期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全社会的关心和积极努力下,我市义务教育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已基本实现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但是,由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特别是在农村仍有少数适龄儿童因家庭贫困影响义务教育阶段学业的完成。因此,建立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基本学习费用保障制度不仅是巩固义务教育成果的需要,也是当前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

  建立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基本学习费用保障制度,要按照中央的要求,继续加大教育投入力度,确保教育投入的法定增长。与此同时,要坚持义务教育以县(区)为主的基本原则,将建立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基本学习费用保障制度作为考核义务教育各项工作的重要内容,以保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基本学习费用保障制度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建立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基本学习费用保障制度的要求

  1、各区政府要严格按照“三个增长”的要求,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力度,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的同时,切实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不断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

  2、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的界定工作。各区要针对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界定贫困学生的具体标准。对持有我市农村五保供养证的未成年人,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成年人,持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的未成年人,要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保证义务教育做到“一个也不能少”。

  3、做好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基本学习费用保障制度的资金管理工作。明确建立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基本学习费用保障制度不是一种困难补贴,不直接发放给贫困学生个人。对经按程序界定的贫困学生,所在学校免收各项学习费用,所需经费由政府对学校给予相应的补助。各区对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基本学习费用保障制度所需的资金由各区列入预算,按照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审计和监察部门对该专项资金实行审计和监管。结合我市财力实际情况,保留义务教育助学金制度,分级实施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基本学习费用保障制度。市属学校的贫困学生由市财政向学校实行全额补助;区属学校的贫困学生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各区财政向学校实行全额补助;翔安区因处于发展起步阶段,市财政按现行体制给予补助。

  4、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一是民政部门要建立贫困学生家庭的基本资料数据,并对其实行动态管理。二是教育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资料,切实了解和掌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基本情况,符合条件要及时纳入,经济状况好转以及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习后也要及时退出,切实做到有进有出。

  5、明确工作程序。由贫困学生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核实,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区民政局复核审批,学校免收杂费、课本费、簿籍费和住宿费,财政部门按照学校录取的该类学生数核拨专项补助资金。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1,096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基本学习费用保障制度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