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

关于建立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滁政[2004]11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12-07
施行日期:2004-12-07
发布部门:滁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农村特困群众救济工作,现就建立我市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农村特困群众致困原因多,自救能力弱,是农村群众中最困难的群体,也是最需要全社会关心、救助的群体。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托土地、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抓紧建立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切实做好农村特困群众的救济工作,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有条件的县、市、区还可以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救助对象范围

  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对象为:户籍在本辖区范围内、持有农业户口的常住居民,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625元,不符合五保条件、无劳动能力、生活常年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家庭,因残、因病、因伤丧失主要劳动力的家庭,以及因灾致使生活常年特别困难的家庭。家庭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艾滋病感染者以及患者家属和遗孤,应纳入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大投入,逐步扩大救助面。农村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困难,主要通过其它常规救助方式予以救助。

  三、救助的标准

  实行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的办法,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按年人均130元救助。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四、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分担70%,市、县财政分担30%.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多渠道筹集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资金。

  在县级财政部门设立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济资金专户,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按季拨付至该专户,实行封闭运行,除向农村特困群众支付资金外,不得向其他任何渠道拨付款项,也不得将救助户救助资金用于抵扣农业税、水、电费和村民一事一议费。财政专户内的年度结余可以用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五、申请与审批

  凡符合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对象条件的农村特困群众,按属地管理原则,以户为单位,由户主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报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张榜公布,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无异议后填写《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民政部门,同时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民政部门根据省下达的控制人数,结合调查摸排的情况,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特困救助对象条件的,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天以上,确无异议的,正式批准为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对象,发给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农村特困救助证》。农村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对象每年审核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六、资金发放

  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资金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设立特困家庭储蓄账户,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将救助资金直接划入。偏远地区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资金,委托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发放。

  七、工作要求

  实施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是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抓好落实。各级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为:民政部门负责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做好各项具体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救助资金,并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卫生部门负责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对农村特困群众给予重点扶持;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农村特困户子女入学费用减免政策;扶贫、农业等部门负责在扶贫项目安排等方面优先向特困户倾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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