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厦建设[2004]2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7-02
施行日期:2004-07-02
发布部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正文

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04]35号)转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随着大量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造型独特、结构形式复杂的大型公共建筑的相继建设,有的工程设计突破了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其质量安全问题尤为突出。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建设部的通知要求,把好质量安全关。

  二、立即对各自勘察、设计、审查过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进行一次自查自纠,以迎接省建设厅即将组织的督查和抽查。本次检查的重点是在建及2000年后竣工的体育馆、机场航站楼、大型剧场、会展中心和超限高层建筑等大型公共建筑的质量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工程应该立即上报,采取相关措施,确保安全。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必须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停工整顿,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三、最近几年,初步设计审批停止前后,凡属超限高层建筑又未按建设部第111号令申报抗震专项审查的,一律要上报市抗震办公室,否则将按违反建设部规章依法查处,并向省厅及建设部报告。凡已经由省厅举行过超限高层建筑抗震专项审查的,请把相关批文及专家组意见复印一份送市抗震办公室。本次超限高层建筑自查与填报的主体是相关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

  四、本次自查工作,务必在7月8日前汇总成书面材料(含附表)报市建设与管理局(勘察设计处、抗震办电话:2220649,2209646)。不管是否完成过上述大型公建(含超限高层),所有勘察设计单位与施工图审查机构一律都得填报。有关超限高层建筑判断标准,可参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03]46号),若有需要者,可到市抗震办复印。

  二00四年七月二日

新法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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