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厦教局办[2004]24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12-07
施行日期:2004-12-07
发布部门:厦门市教育局

正文

各区教育局,市局直属各校(单位):

  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工作部署,2003年11月起,我系统启动创建依法治校示范校活动(见厦教局办[2003]237号文件),一年来,各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日前,我局根据省教育厅的工作要求,对我市外国语学校等8所申报省级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学校进行了预评估,省教育厅也对我市实验小学参评国家级依法治校示范校进行了预评估,对我市学校在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现根据省教育厅依法治校示范校评估考核标准(见厦教局办[2004]220号文件)和我市学校开展依法治校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要求如下:

  一、建立健全学校章程

  根据《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制定章程。教育部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中也指出,“各级各类学校要依据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完善学校章程,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按章程依法自主办学”。在此次省市两级评估中发现,我市公办学校普遍未制订学校章程,少数制订了的也未经教代会审议,未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我市各学校应尽快制定或完善学校章程,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建立健全学校申诉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学校申诉工作制度,是加强校园民主管理的需要,是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需要。大部分学校目前均成立有教师聘任调解或仲裁机构,无综合性申诉机构。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实际需要,各校要成立“申诉委员会”,制订《师生申诉工作制度》,受理师生投诉,切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学校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工作制度

  随着群众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提高,近年来,教育涉法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为避免学校决策与现行法律产生冲突,减少工作失误,加强依法治校工作,各校应建立《学校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工作制度》,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发展规划、对外签订合同等工作实施法律审核。有条件的学校可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四、进一步完善社区教育工作制度

  我市大部分学校已经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社区教育活动,在社校、军校和警校等共建活动中发挥教育资源优势,协助社区开展扫盲、宣传、服务,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协助维护社会稳定等。各校应进一步健全完善《社区教育工作制度》,提高教育服务社区水平。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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