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扬州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

关于印发《扬州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规定》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扬府办发[2004]13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12-07
施行日期:2004-12-07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要求,我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扬州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并上报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七日

扬州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规定

  一、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的。

  二、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过批准的生育)经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三、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兄弟或者姐妹,且该兄弟或姐妹为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残疾或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无生育能力的。

  四、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只生育了一个女孩,男方无兄弟只有两个姐妹(一子两女),其中一个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无生育能力的。

  五、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女方兄弟均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无生育能力,夫妻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和兄弟的(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六、女方为无兄弟的农村居民,男方虽没有到女方落户,但已共同承担起赡养女方父母的义务,现家庭只有一个女孩的(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七、再婚夫妻原各生育过一个孩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双方均为丧偶的;

  (二)一方丧偶,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抚养的;

  (三)双方原各生育的一个孩子均由原配偶抚养的;

  (四)一方原生育的一个孩子由原配偶抚养,一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七)项或第二十三条第(三)、(四)、(六)项和第二款规定条件的。

  八、本特殊情形规定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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