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州市城市出租汽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州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抚州市人民政府第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7-03
施行日期:2004-07-03
发布部门:抚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经2004年7月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确定:

  一、《抚州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予以废止。

  二、《抚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抚府发[2002]18号文件)予以修改。

  二○○四年七月三日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经2004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抚州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予以废止、《抚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予以修改。

  附件:抚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序号  规范性文件 令(文)号 说明
1 抚州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4号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且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 抚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抚府发[2002]18号 本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已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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