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04年7月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确定:
一、《抚州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予以废止。
二、《抚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抚府发[2002]18号文件)予以修改。
二○○四年七月三日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经2004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抚州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予以废止、《抚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予以修改。
附件:抚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序号 | 规范性文件 | 令(文)号 | 说明 |
1 | 抚州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4号 |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且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
2 | 抚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 抚府发[2002]18号 | 本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已作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