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七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职外字第0930205039号令订定发布全文6点
一、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利非营利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许可,依「私立就业服务机构许可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六款及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六款规定非营利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许可其它应备文件及依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订定相关申请书表格式,并为规范本会内部许可非营利就业服务机构从事就业服务业务之审核程序及处理作业方式,以增进审核作业效率及公平原则,特订定本要点。
二、适用对象:从事中介外国人至中华民国工作、或依规定中介香港或澳门居民、大陆地区人民至台湾地区工作、或中介本国人至台湾地区以外工作之非营利就业服务机构。
三、申请筹设许可应备文件:非营利就业服务机构依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申请筹设许可之应备文件及相关申请书表格式如下:
(一)非营利就业服务机构筹设许可申请书(私业许表K-1)。
(二)非营利就业服务机构许可登记资料表(私业许表K-2)。
(三)法人登记证书影本。
(四)法人组织章程或捐助章程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
(五)董、理(监)事名册(私业许表K-3)及其国民身分证正反面影本。
(六)因促进社会公益、劳雇和谐或安定社会秩序等情事,受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奖励或有具体事迹之证明文件影本。
(七)营业计画书(内容应包含国内人力中介市场评估、预定从事就业服务事项之作业或外国人引进流程、外国人管理服务事项、收费定价策略及财务规划等事项)。
(八)预定从事就业服务业务之人员名册(含学经历资料及最高学历影本)(私业许表K-4)。
(九)收费项目及金额明细表(私业许表K-5)。
(十)盈余使用计画书。
(十一)未受罚锾、停业或限期整理处分切结书(私业许表K-6)。
(十二)审查费五百元(以邮政汇票缴交,受款人为「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
四、申请设立许可及核发许可证应备文件:非营利就业服务机构依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申请设立许可及核发许可证之应备文件及相关申请书表格式如下:
(一)非营利就业服务机构设立许可及核发许可证申请书(私业许表KK-1)。
(二)从业人员名册(私业许表KK-2)。
(三)就业服务专业人员证书及其国民身分证正反面影本。
(四)团体立案证书影本。
(五)变更后之法人登记证书影本。
(六)变更后之法人组织章程或捐助章程。
(七)立案主管机关同意变更登记或异动核备函影本。
(八)本会核发之筹设许可函影本。
(九)证照费二千元(以邮政汇票缴交,受款人为「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
五、筹设许可之审核作业:本会及所属机关受理非营利就业服务机构依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申请筹设许可之审核作业程序及处理方式如下:
(一)文件审查:审查申请人是否依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及本要点第三点规定检附相关文件,文件不全或填写未完备者,应函请其限期补正;届期未补正者,依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予筹设许可。
(二)资格审查: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下列资格。不符申请资格者,依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予筹设许可:
1.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一款之规定。
2.审查申请人是否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事。
(三)实体审查:由本会或所属机关邀请具社会、劳工事务或经济学术背景之社会公正人士及有关机关代表共五人至七人,组成审查委员会办理实体审查。其审查程序、项目及应注意事项如下:
1.由本会或所属机关函请申请人派员列席说明,但议决时应请申请人回避。申请人未派员到场者,就其申请文件进行实体审查。
2.实体审查项目及准则如下:
(1)法人组织章程或捐助章程:
a.申请增加从事就业服务业务之任务是否符合设立宗旨。
b.组织或资产等是否足以承担其申请从事之就业服务业务。
(2)董、理(监)事名册:董、理(监)事之成员是否曾担任营利就业服务机构之负责人或从业人员。
(3)受奖励或有具体事迹之证明文件:奖励内容或具体事迹是否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二款规定之情事相符。
(4)营业计画书:
a.申请人对目前国内就业服务市场是否充分了解及对未来市场评估是否合理。
b.就业服务作业流程或外国人引进流程是否合理可行。
c.外国人引进流程能否有效降低外国人入国工作费用。
d.外国人管理服务事项能否维护外国人权益提升服务品质。
e.收费定价策略及财务规划是否能有效降低本国人求职或外国人入国工作所缴交之费用。
(5)预定从事就业服务业务之人员名册:从业人员之学经历是否具有从事就业服务业务之专业知识及经验。
(6)收费项目及金额明细表:
a.收费定价是否合理。
b.是否符合营业计画书之定价策略及财务规划。
(7)盈余使用计画书:盈余使用是否回馈于该机构设立宗旨或增进劳工及雇主福址。
3.审查委员会以合议制方式审查,其议决以出席人数过半数行之。
经审查结果为不通过者,应载明理由依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予筹设许可。
4.审查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除申请人就其申请之内容已自行公开外,就会议之内容及相关事项具有保密之义务。
六、设立许可及核发许可证之审核作业:本会及所属机关受理非营利就业服务机构依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申请设立许可及核发许可证之审核作业程序及处理方式如下:
(一)程序审查:审查申请人是否依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期间申请设立许可及核发许可证。
(二)文件审查:审查申请人是否依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及本要点第四点规定检附相关文件,文件不全或填写未完备者,应函请其限期补正;届期未补正者,依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予设立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