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4]5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7-08
施行日期:2004-07-08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八日

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 2004年6月8日)

  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加强和完善收费的社会监督,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我省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大监管力度,使之切实起到把政策交给群众,加强和完善社会监督的作用。

  二、收费公示工作的基本内容

  (一)公示范围。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涉农价格和收费、教育收费以及医疗服务价格的公示,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部门和单位、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计费单位、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授权或委托代收的收费应标示授权或委托单位名称以及政策依据。可以对部分收费对象实行减免的收费应标示减免范围。公示单位制作的公示牌(栏)所列的内容,须事先经当地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三)公示形式。公示的基本形式为设立公示牌(栏)。各收费部门和单位应在本单位(部门)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设立收费公示牌(栏)。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可采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设备进行公示,并可同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公示。

  (四)公示牌(栏)的制作和管理。公示牌(栏)由公示单位根据各地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公示内容,按照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制作。在收费公示后,若遇取消或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部门和单位应在收到相关文件后7日内,将取消或调整的相关内容及时更改。公示牌(栏)有受损或字迹不清等情况发生时,收费单位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三、收费公示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清理审核阶段(2004年8月底前完成)。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本单位(部门)的收费项目逐项进行清理,自行纠正、取消不合法收费,并于2004年8月1日前将清理后拟公示的收费内容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依照权限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国家、省向社会公布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收费依据、项目、标准,逐一审核清理,并将审查合格的收费公示内容于8月底前告知各收费单位(部门)。

  第二阶段,公示实施阶段(2004年9月1日至10月15日)。各收费单位(部门)将经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的收费公示内容,按规定实施收费公示工作。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4年10月16日至11月31日)。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研究制定验收标准,对当地的收费公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省物价局、财政厅、监察厅也要组织力量,对全省各市、县(市、区)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抽查。2004年年底前,全省全面完成收费公示牌(栏)的设立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收费公示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政府及价格、财政、监察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具体职能机构,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扎扎实实地做好收费公示制度的建立、宣传和组织实施等各项工作,确保全省全面实现收费公示工作目标。

  (二)广泛宣传,务求实效。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取得的明显效果,以及各地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好的经验和做法,以争取广大群众的关心和支持,保证收费公示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严格审核,确保公示内容准确、完整。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在前几年收费清理的基础上,严格审核各单位(部门)报送的收费公示内容,确保各单位(部门)公示的项目、标准与收费许可证或有关文件规定相一致,严禁将各种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四)加强检查,督促落实。各级价格、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公示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消极对待、落实不力,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公示的单位(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拒不执行的,要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因地制宜,力求规范。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动态管理、长久保持、清楚便民、力求规范的要求,总结、创新收费公示的形式和办法,不断改进收费公示工作,建立和完善收费的社会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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