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遵府发[2004]1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7-09
施行日期:2004-07-09
发布部门:遵义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我市自1995年检出首例艾滋病毒感染者以来,已在吸(戒)毒、性乱、献血人群中发现11例艾滋病毒感染者。据此估算,我市实际感染人数在 330例左右,艾滋病潜在流行同全国一样呈快速增长趋势,其传播和蔓延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多年来,全市各级在艾滋病防治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仍然还存在宣传教育不够广泛、疫情监测不够落实、干预措施不够普及、法律法规不够健全、防治力量薄弱、技术手段欠缺、部分县级政府对防治工作认识不够等问题。为切实加强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

艾滋病防治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坚决遏制艾滋病在我市蔓延的势头。要制订具体的防治目标和行动计划,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并确立工作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有关部门防治艾滋病工作职责,落实政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每年组织开展全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督促检查,对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当、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和流行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坚持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

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农村和经常性宣传教育与重点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特别是科普知识宣传等形式,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目的是要使公众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掌握预防知识和办法,建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消除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歧视。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县两级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指导和督查。各级各类新闻宣传单位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列为宣传重点之一,制定具体的宣传计划,并认真予以实施。市、县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要设立专门栏目,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并定期播放或刊登有关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的公益广告和有关节目。

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三下乡”等形式,在农村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农贸集市、节假日等机会,在群众集中的地点不失时机地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喜闻乐见的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活动。

教育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将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普通中学、中等职业院校和高等学校教学计划,落实教学课时。普通中学、中等职业院校和高等学校要深入持久地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交通、工商、文化、旅游、劳动保障及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车站、集贸市场、娱乐服务场所、医疗卫生保健院(所)等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公开张贴和摆放宣传材料(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对劳务输出、旅游等出入境人员,要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教育和设置相关咨询服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市卫生部门要会同市公安、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红花岗区开展药品维持治疗和针具市场营销试点,并逐步加以推广。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采用咨询、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向就诊患者、服务对象宣传艾滋病防治和安全套使用知识。

(二)依法管理,强化监督。

卫生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加强对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会同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动员全社会健康适龄人员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提高无偿献血率;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公安部门切实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的管理,加大对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坚决杜绝艾滋病经血液途径传播。

要强制推广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做好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用后毁形和有关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消毒工作,防止艾滋病医源性传播。

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贩毒和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强制戒毒人员、查处的卖淫嫖娼人员和城市流动人口等人群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羁押和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检测、筛查、治疗和有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要采取必要措施,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

(三)切实做好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

国家在疫情比较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综合防治示范区项目,开展以治疗和关怀救助为主要内容的社区综合防治工作,推动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在社区、家庭获得治疗和帮助。我市红花岗区是首批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红花岗区政府要以项目实施为契机,推动艾滋病防治工作进程。要针对社区需求,提供知识培训、健康教育、行为干预、医疗护理和咨询关怀相结合的综合服务。使社区各类人群,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性病患者以及高危人群都能连续、方便地得到有关信息与服务,营造一个有利于艾滋病预防、治疗,有利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生活的社会环境。

以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为基础,逐步开展对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防治咨询、筛查,并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进行预防性治疗,降低因母婴途径的艾滋病病毒传播率。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及有关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继续做好阻断经母婴途径传播艾滋病的工作。

三、加强疫情监测,规范疫情报告

大力开展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和相关咨询。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艾滋病疫情监测,开展高危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力求准确掌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数量、疫情变化阶段性情况和流行趋势。要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初筛实验室为基础,进一步扩大全市艾滋病监测范围,掌握全市艾滋病流行动态。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上报本地艾滋病疫情,对瞒报、漏报和迟报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落实救治政策,做好药品供给

国家将艾滋病病毒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和城乡医疗救助支出范围,向农民中的艾滋病患者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对经济困难艾滋病患者相关疾病治疗药品费用给予适当减免。市人民政府已将遵义医院定为我市收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定点医院。各县、区(市)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指定一个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或其中科室,收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

加强新型艾滋病治疗药品的研制和生产。要充分利用我市中草药优势,开展中医和中西医结合治疗艾滋病的研究,开发治疗药物。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执行卫生部《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项目管理规范(试行)》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项目管理执行方案(试行)》,严格规范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使用。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分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医德医风教育,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及时、有效地做好艾滋病患者救治工作。

五、加大投入力度,保障防治经费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保证必要的药品采购、健康教育、人员培训、疫情监测、防治能力建设和患者救治的经费。红花岗区要做好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工作,切实落实示范区项目配套经费。各级财政要设立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要合理安排防治经费,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能力建设。积极支持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改善艾滋病防治基础设施,改善防治条件。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人员培养、培训工作,提高防治技术水平。同时,高度关心防治人员身体健康,努力避免职业暴露感染,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可视财力状况对基层防治人员给予一定补助津贴。

六、开展关怀救助,加强病人管理

各级政府要将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纳入政府救助范围,按有关社会救济政策的规定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解决艾滋病患者遗孤免费义务教育问题。同时,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增加其收入。

要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的意见》,采取医疗服务、社区服务、社会与家庭关怀相结合的管理方式,进一步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管理,消除社会歧视。要进一步发挥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关怀活动。同时,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对恶意传播疾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患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争取项目支持,提高防治水平

要进一步争取国家、省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资金和技术支持,积极参与国际国内防治艾滋病日活动。要充分借鉴国际国内防治艾滋病的经验,不断总结我市防治工作有效做法,积极探索适合我市市情、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努力把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高度,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扎扎实实地做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工作,切实有效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00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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