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医疗卫生机构计量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医疗卫生机构计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厦质监[2004]7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7-12
施行日期:2004-07-12
发布部门: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厦门市卫生局

正文

  各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计量器具是医疗卫生机构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条件,其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厦门市卫生局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医疗卫生机构计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八月十五日前对本单位在用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医用计量器具(如:血压计、心电图机、B超机、X光机等)登录造册,并向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地址:市湖滨南路78号,电话:2213076)申请强制检定备案,填报《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申请备案、检定、变更情况表》之后,向市计量测试所(地址:市思明区七星路51号七楼;电话:5360507,5360510)申请周期强制检定。未经依法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以及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医用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按照指定的周期进行检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卫生局将组织对我市医疗卫生机构计量执法检查,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同时,各医疗卫生机构强制检定的医用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执行情况将作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度校验的参考依据。

  附件:《部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厦门市卫生局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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