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保护耕地,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抑制城市盲目扩张,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现将《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二、我省每年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中提取30%的资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70%留在市、县专款专用,30%集中在省级使用。
三、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将这部分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在现有账户中设立专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土地开发项目的管理、组织、实施。
四、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专款专用,严格按项目管理,编制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和结算。
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按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农业土地开发的项目和资金专项检查。
六、我省该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待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具体办法出台后,由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另行制订。
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