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粤地税函[2004]42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7-15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门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1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门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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