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渝国税函[2004]42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7-15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正文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诚通集团南方金属有限公司《关于上交总机构管理费跨区域分摊的报告》,要求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诚通集团控股公司所属企业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0]23号)中规定向诚通集团南方金属有限公司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65万元进行分摊。根据诚通集团南方金属有限公司1999年12月成立,当年无经营收入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对诚通集团南方金属有限公司1999年度向中国诚通集团控股公司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向其所属各100%控股的企业进行分摊(详见附表)。对其所属各公司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诚通集团南方金属有限公司总机构管理费分摊情况表

  金额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所在地   管理费金额

  中国有色金属材料中南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   17.9

  中国有色金属材料洛阳公司  河南省洛阳市   2.9

  中国机械工业中南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   3.5

  中国机械供销漯河公司    河南省漯河市   2.2

  中国建筑材料中南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   2.6

  中国建筑材料海南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10

  广州南方散装水泥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3.6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中南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   18.3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郑州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4

      合计                 65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2,172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