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明政文[2004]8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7-19
施行日期:2004-07-19
发布部门:三明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县(市、区)统筹,市区中央属、省属、市属企业(以下简称市区市属以上企业)实行单独统筹,并实行设区市、省两级调剂金制度。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全市统筹并轨。

  各县(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承办辖区内工伤保险事务,梅列、三元区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承办辖区内(除市区市属以上企业)工伤保险事务,三明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承办市区市属以上企业工伤保险事务。

  二、实行设区市、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各县(市、区)每年按征收工伤保险费总额的13%上解市工伤保险调剂金(其中3%上解省里,10%作为市级调剂)。市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历年结余转为储备金。储备金在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或当期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支出时,由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劳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使用。

  四、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或雇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区属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或雇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区内市属以上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

  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的管理服务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核拨。

  六、市区市属以上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标准为5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市区市属以上企业因工负伤职工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在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费用和国家规定的辅助器具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规定应当自费或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向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收取,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八、市区市属以上用人单位应将因工负伤职工及时送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待脱离危险生命体征稳定后,应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伤害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向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报告。用人单位一般应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30日内向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申报工伤医疗费用,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申报的,所需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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