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会计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过渡改革方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株政办发[2004]3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7-19
施行日期:2004-07-19
发布部门: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

  《株洲市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过渡改革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

株洲市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过渡改革方案

  根据中央关于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国库集中支付核算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2]23号)精神,充分发挥会计集中核算形成的管理优势,并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效结合,在株政办发[2004]10号文件对101户单位进行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过渡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决定对111户会计集中核算单位(以下简称改革单位,详见《附件1》)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过渡改革,方案如下:

  一、国库集中支付过渡改革的基本原则

  1.明确目标,分步实施的原则。以建立规范的国库集中支付模式为目标,充分利用会计集中核算形成的管理平台,积极稳妥,分步过渡。

  2."一结合,三不变"的原则。会计集中核算与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相结合,先实行简易过渡,再逐步建立现代国库管理制度。单位的预算主体地位、资金使用权、财务核算管理权不变。

  3.方便单位用款的原则。通过科学设置支付程序,简化手续,合理安排人员分工,提高工作效率,努力方便单位用款。

  4.确保资金安全的原则。

  二、国库集中支付过渡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向改革单位移交会计账户余额,由单位自主组织会计核算。各单位要按会计电算化的要求组织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质量。

  (二)改革单位的银行账户和资金仍由市会计管理局集中管理。

  (三)支付方式:对不同类型支出,分为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除株政办发[2003]7号文件规定单位允许保留自行核算的账户外,所有资金支付必须通过核算站集中进行。

  1. 直接支付。

  (1)支付内容:工资支出、政府采购支出(含工程支出)、奖金(福利费)及津补贴支出实行直接支付。

  (2)支付程序:单位填写《付款申请单》(附件2),附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填开支票或提供其它银行结算单据,经会计核算站审核后直接支付到收款单位或个人。

  2.授权支付。

  (1)支付内容:除直接支付外的其它零星支出。

  (2)支付程序:在授权支付额度内,实行授权支付的项目,由单位填写《付款申请单》并填开支票或提供其它银行结算单据交会计核算站付款。核算站仅核对《付款申请单》与支票或其它银行结算单据金额是否一致,会计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由单位负责。

  (3)授权支付额度:即单位可以进行授权支付的限额。授权支付额度必须依据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按照项目进度和均衡用款的原则确定,一般不超过公用经费和专项支出指标的30%。授权支付额度由单位按季向市会计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会计核算站将授权支付额度下达到各单位,作为授权支付的控制依据。执行过程中,需要追加额度的,按上述程序审核后,相应调整授权支付额度。

  3.往来款项。

  往来款项的结算由单位填写《付款申请单》并填开支票交核算站办理。核算站仅核对《付款申请单》与支票或其它银行结算单据金额是否一致,会计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由单位负责。

  三、机构设置

  1. 国库集中支付过渡改革业务工作由会计核算一、二站承担。

  2.各改革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财务机构或配备财务人员,并指定专人负责国库集中支付工作联系和业务办理。

  四、实施时间

  国库集中支付过渡改革从2004年8月1日起正式运行,会计核算一、二站在做好改革单位2004年7月核算工作的基础上,应于7月31日前完成改革单位会计资料的移交,以确保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工作纪律

  (一)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和配合改革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甚至阻挠改革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抓好改革单位转轨期间的会计集中核算和财务资料移交工作。在会计核算工作完全移交到各单位以前,会计核算一、二站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以高度的责任心完成改革单位的会计集中核算和财务资料移交工作,切实帮助相关单位解决转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确保改革平稳进行。

  (三)国库集中支付过渡改革的财务交接工作完成后,各改革单位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有关制度的规定组织会计核算,不得擅自开设银行帐户,凡私开银行账户和转移资金的,一律按小金库论处。

  附件:1.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过渡改革单位名单

  2.付款申请单

  3.授权支付额度申请表

  4.授权支付额度的申报、审核程序

  附件1: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过渡改革单位名单

  市教育局、市教师培训中心、市教科院、市装备所、市勤管办、市考试院、市幼儿园、市特教学校、株洲电大、市一中、市二中、市三中、市四中、市实验中学、市六中、市七中、市八中、市十二中、市十三中、市一职、市二职、市三职、市十四中、四中教育集团车辆中学

  市民政局、市收容遣送站、市新华村干休所、市石塘村干休所、市儿童福利院、市慈善办、市老龄委、市徐家冲干休所

  市卫生局、市医疗器械维修站、市疾控中心、市职防所、市医学会、市卫生执法监督处、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市住房办

  市公安局(含市第一看守所、市第二看守所、市拘留所、市收容所、市戒毒所)、市芦淞公安分局、市荷塘公安分局、市石峰公安分局、市天元公安分局(含各分局35个基层派出所)

  市公安交警支队、芦淞交警大队、荷塘交警大队、石峰交警大队、天元交警大队、市高等级交通管理警察大队

  市国土局(含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荷塘区国土局、芦淞区国土局、石峰区国土局、天元区国土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国土资源信息管理中心、市矿产资源规费征稽处、市土地登记发证中心

  (以上为原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过渡改革试点单位)

  市委办、市委统战部、市委老干局、市委政研室、市委党史办、市委接待处、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讲师团、市政法委、市委610办、市委机关事务中心、市委党校、市直机关工委、市编委、市对台办、团市委、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务中心、市政协

  市计委、市经委、市安全监督局、市农办、市乡镇企业局、市粮食局、市信访局、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市人事局、市农村能源办、市招标局、市规划局、市志办、市人防办、市残联、市妇联、市城管局、市建设局、市装饰办、市城建档案馆、市园林局、市园林绿化监察大队、市客运处、市质监站、市大堤管理处、市建设信息办、市排水监测站、市用水办

  市劳动局、市就业局、市医保中心、市社保局、市机关事业保险局、市失业中心、市统计局、市社科联、市外侨办、市科技局、市科协、市知识产权局、市广电局、中央电视台株洲转播台

  市水利局、河东防洪排渍站、河西排渍站、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行业办、市畜牧局、市农机局、市农机监理所、市军供站、市供销社、市环保局、市环境监理所、市环境监测站、市环境科学学会

  市文联、市侨联、市民主党派联盟、市工商联、市民族事务处、市计生委、市计生协会、市文化局、市图书馆、市博物馆、市艺术馆、市画院、市文化稽查队

  市物价局、市检察院、机关幼儿园、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劳教所、市审计局、市老干所、市档案局、市商贸蔬菜办、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市招商局、贸易促进会株洲支会、市交通局、市体育局、市老年体协、市业余体校、市体操学校

  附件4:授权支付额度的申报、审核程序

  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拨款控制数)、预算调整数,按照均衡用款和按项目进度的原则,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编制本单位的季度授权支付额度,授权支付额度一般不超过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支出指标的30%。

  1、一季度授权支付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拨款控制数,填写《授权支付额度申请表》,于上年度12月15日前报核算站,核算站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授权支付建议数,市会计管理局核算稽查科于上年度12月25日前审核批准授权支付额度,并通知核算站。

  2、二至四季度授权支付额度,由预算单位于每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核算站报送二、三、四季度的《授权支付额度申请表》,核算站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授权支付建议数,市会计管理局核算稽查科分别于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前审核批准授权支付额度,并通知核算站。

  核算站在1月1日、4月1日、7月1日及10月1日前,将授权支付额度通知预算单位并执行额度控制。

  3、年度发生预算指标的追加、追减或因其他原因需调整授权支付额度的,预算单位按上述程序申报审核后,相应调整额度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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