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贯彻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贯彻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4]16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7-20
施行日期:2004-07-20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

省教育厅、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卫生厅、妇儿工委、妇联《关于贯彻<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贯彻《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妇儿工委、省妇联 二00四年六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动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

从今年起到2008年,我省幼儿教育改革要以实现《意见》提出的总目标为努力方向。到2008年,全省城镇地区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5%以上;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普遍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2000年前已实现“普九”的县(市、区),到2008年,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55%,学前一年受教育率达到80%。90%的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2000年尚未“普九”的县(市、区),到2008年,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30%以上,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60%以上。大多数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把幼儿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到2008年的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规划。

二、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步伐,促进幼儿教育健康快速发展

(一)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根据《意见》要求,切实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和分工,建立政府统筹,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内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幼儿教育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各部门(单位)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检查督办制度。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可由教育部门承担。

(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主管部门落实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三)大力发展民办幼儿园。各级政府要把民办幼儿园纳入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统筹民办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的发展,以多种形式大力发展民办幼儿园。积极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举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在审批注册、招生、教师管理与培训、学校管理、创建等级幼儿园等各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一视同仁,同时要切实加强监督与管理,引导民办幼儿园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生、家长、投资者的利益;对办学成效优异的民办幼儿园,各级政府可给予一定的资助和奖励;对企业和个人投资举办民办幼儿园,可给予税收优惠;对有偿还能力的幼儿园贷款,可视情况由政府给予部分贴息补助。

(四)积极支持公办幼儿园举办民办幼儿园。公办一级幼儿园在不影响质量的前提下,可按照法人独立、校园校舍独立、经营管理独立、教育教学独立的原则,充分发挥品牌效应,采取多种方式独立举办或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

(五)进一步加强幼儿教育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班)收费标准应根据办园水平和生均培养成本、政府对幼儿教育经费的投入情况、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省级有关规定由各地、州、市教育、财政、发改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并认真执行。民办幼儿园(班)的教育收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制定标准,报批准办学机关及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六)全面落实幼儿园办园自主权,激发幼儿园活力,引导幼儿园办出水平,办出特色。公办幼儿园逐步实行园领导聘任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年薪制。幼儿园要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严把幼儿教师“入口关”。由各幼儿园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的原则,全面推行教职工聘任制,实行“资格准入、竞争上岗、全员聘任”。对改革中落聘的教职工,可通过内部转岗、培训上岗、面向社会跨行业和由当地人事部门实行人事代理等渠道进行分流,妥善解决教师的安置问题。

(七)深化公办幼儿园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教职工职业道德修养和工作实绩,作为选聘教师、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确定待遇的主要依据。实行优教优酬、多劳多得,收入分配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建立优秀教师和优秀教学管理成果奖励制度。

(八)按程序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公办幼儿园享有招生自主权,实行幼儿园和学生双向选择。幼儿园有努力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水平的责任;有保障园内师生安全的责任。对国有资产的处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批准。

三、积极创造条件,为幼儿园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各级政府要解放思想,努力建立满足公共教育需求、多渠道、稳定和可持续增长的幼儿教育投入体制。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中小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后闲置的教育资源,应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试行“幼儿园贷款、财政贴息、幼儿园还本”的资金筹措制度,多渠道筹措资金建园。积极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建设幼儿园后勤服务设施,由投资者有偿经营,学校参与监督管理。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发展幼儿教育。

要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坚决制止乱收费,对违规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统筹、挤占、挪用幼儿园资金,严禁各种摊派。

(二)各地在推进城镇化建设和城镇、农村改造、建设时,要把幼儿园用地统一纳入规划,优先满足和保障幼儿园合理用地需求。有关建设规费可参照中小学有关“减、免”的政策执行。

(三)要进一步提高依法治教、依法行政的水平。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加强对幼儿园的宏观管理。教育部门要从注重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的决策指挥向指导服务转变;人事部门要从注重对幼儿园人事任免和人员调配向人事资格审查转变;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强幼儿园的资金财务管理和依法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从微观的事务性管理中摆脱出来,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意识和效能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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