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

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厦府[2004]14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7-24
施行日期:2004-07-24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

正文

2004年7月24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海沧开发区管委会、鼓浪屿—万石山风景管委会:

  城镇房屋拆迁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和时限性很强的社会系统工程,直接关系到城市建设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几年来,我市房屋拆迁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严格房屋拆迁管理,按法定程序实施拆迁,确保各拆迁项目补偿安置落实到位,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随着厦门海湾型城市的发展,我市在房屋拆迁中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如部分重点项目拆迁政策执行不统一,拆迁引发的矛盾纠纷逐步增多,影响了社会稳定。为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镇建设规划和房屋拆迁计划。

  1、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城镇建设和拆迁应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把保障城市建设与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起来,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尽可能反映并兼顾不同阶层群众的利益,特别要高度重视和关心困难群众,使他们从拆迁中获得好处,改善居住环境。

  2、切实按照《通知》要求,由计划、规划部门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报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再由市、区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今后各级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对擅自扩大拆迁规模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

  3、要加快安置房,特别是中小户型安置房的建设进度,完善配套设施,健全安置房建、购、配机制,以适应拆迁的安置需要,督促各拆迁项目的拆迁人及产权登记机关及时办理安置房产权手续。激活二手房市场,为中低收入的被拆迁户提供合适的房源,把拆迁中涉及的困难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的总体安排中,确保其基本居住需要。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理顺拆迁管理体制。

  1、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特别对市重点工程的征地拆迁项目,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形成合力,明确项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好拆迁项目的推进和督查工作。市国土房产局要认真组织开展纠正征地拆迁中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工作,对当前正在进行的城镇房屋拆迁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拆迁矛盾和纠纷较多的项目,立即停止拆迁工作,集中力量分类解决拆迁遗留问题,对违法拆迁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2、根据《通知》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市、区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责。要加强我市征地拆迁管理职能部门的力量,抓紧理顺各区征地拆迁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配齐管理人员,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到位 ,确保全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的平衡与统一。

  三、健全拆迁管理制度,严格拆迁程序,规范拆迁行为。

  1、建立健全拆迁管理制度,及时对法规、规章、文件中与上位法相冲突和不明确的规定进行修订,制定相关政策。各部门要依法行政,本着对人民、对政府负责任的态度,严把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关。对符合法定要件的拆迁项目,要对其可行性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或发布通告后,预计难以推进的项目,要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拆迁当事人双方代表的意见,再集体研究决定。对违反城市规划,无拆迁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

  2、进一步完善区政府对市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包干负责的制度,各区政府要加强对重点项目拆迁资金的监管。认真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屋拆迁中对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的通知》,不得擅自提高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得擅自制定和执行与房屋拆迁政策法规不一致的补偿安置方案,杜绝互相攀比标准和不公平操作的做法,确保我市拆迁补偿标准的统一和平衡,公平、公正、公开地做好拆迁补偿安置。要加大监督力度,适时审核,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主动开展对拆迁工作的监督。注意解决好被拆迁户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剩余劳动力出路问题。要加大对拆迁纠纷的行政裁决力度,不迁就少数被拆迁人的无理要求。对行政强制拆迁要依法申请、依法听证、依法补偿安置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3、严格对拆迁单位及其人员的准入条件,进一步加大行业管理力度,从思想上强化拆迁单位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意识,对拆迁中的违规或野蛮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予以惩处。要进一步规范拆迁中的评估行为,完善评估规则、评估结果的复核和专家鉴定程序,建立评估机构的监督、信誉评价和准入、清退制度。房屋拆除必须依法委托有专门拆除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实施,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要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依法加强对房屋拆除安全和控制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

  四、重视拆迁信访,做好拆迁宣传工作。

  1、对信访工作要坚持首问责任制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健全以听证形式终结信访的制度。加大对各拆迁单位专职信访员的培训,监督拆迁公司在现场设置投诉箱、公示栏,公示拆迁政策法规,增加拆迁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要做好群体越级上访的预防和疏导工作,把城市房屋拆迁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坚决避免“以闹取胜”。对被拆迁人的不合理要求,不能乱许愿,乱开“口子”。

  2、对少数公开聚众闹事或上街堵塞交通、冲击政府机关的被拆迁人,要依法及时进行严肃处理。对规范拆迁管理工作中总结出的好经验要加大宣传力度,对违规拆迁、不配合拆迁、无理要求漫天要价的行为要进行曝光,积极引导、教育被拆迁群众自觉按政策法规办事,增强依法定程序拆迁,依法定标准补偿的意识,确保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控制好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切实维护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坚决纠正房屋拆迁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不正之风,促进城市建设事业和房屋拆迁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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