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中医药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快发展中医药工作的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常政发[2004]13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7-27
施行日期:2004-07-27
发布部门:常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中医药学是我国医学科学的特色,也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医疗、保健、养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九五”以来,在党的中医药政策的指引下,我市中医药事业在继承和保持特色的基础上注重创新和发展,在中医医疗机构网络建设、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从总体上看,我市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需求仍有差距,具体表现在:具有深厚中医理论基础、丰富临床经验的中青年中医专家和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缺乏,农村及社区中医药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中医药学术发展不快,科技创新能力较弱,中医综合服务能力不强,中医机构改革相对滞后、中医投入不足等,这些问题已成为新形势下影响中医药发展的关键,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为进一步加强中医药工作,全面推进我市中医药现代化进程,切实发挥中医药在建设小康社会、富民强市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省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关于加快发展中医药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3〕3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快发展中医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中医药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中医药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与时俱进,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以继承发展中医药特色优势、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促进中医药发展为主题,以加快中医院现代化建设、发展农村中医药为主线,以为人民群众提供价格低廉、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为准则,以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为动力,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医疗保健需求。

  (二)到2005年末,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和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进一步深化中医机构改革,加快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中医医疗服务层次,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扩大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民群众需求的中医药医疗保健体系,为基本实现中医药现代化奠定良好基础,使我市中医药工作居全省前列。主要目标有:

  1.加快市中医医院建设。完成6万多平方米的门诊病房综合楼主体框架,巩固三级甲等中医院创建成果,加快中医药现代化建设,力争成为省内一流的专科特色优势明显的基本现代化中医院。

  2.武进区巩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创建成果;金坛市、溧阳市、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和戚区力争达到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全市力争通过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省级预评审。

  3.完善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网络。力争全市100%的乡镇卫生院有中医科、中药房,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能应用电脑实施中医药管理,100%的村卫生室有一名医生能运用中医适宜技术防治常见病、多发病,建成25-30个市级农村中医工作先进乡镇卫生院、10-15个市级乡镇卫生院特色中医专科。

  4.“十五”期间,新开展局级以上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科研项目50-60项,争取有15-20项被列入厅(市)级以上科研项目;应用或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8-10项。

  5.加强对孟河医派、王肯堂学术思想的整理和研究;从专科专病的中药制剂中筛选出3-5个疗效显著、市场应用前景广阔的品种予以重点扶持。

  6.加强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积极推进四个省级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常州市中医院心内科、骨伤科,市第三人民医院肝病科,常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眼科)的二期建设,加强第三批省级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单位的建设,提升市级中医重点临床专科技术水平,力争再有6个以上专科成为省、市级中医重点临床专科。

  7.力争培养30名左右省、市名中医(中西医结合专家)、学科带头人和管理专家,评选10-15名乡村优秀中医;争取60%的中医执业医师达到本科以上学历,各级各类中医药人员的继续教育覆盖率达100%;抓好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培养一批优秀青年中医临床人才。

  8.进一步加强二级中医机构建设,争取建成1个以上省级基本现代化中医院。每所二级中医医疗机构形成2个以上中医特色优势明显的专科。

  9.全市建成5-8个功能完善、中医优势明显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8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有能中会西的全科医生1-2名,并将中医药技术融入“六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中。

  10.继续加强综合(专科)医院中医科的建设。辖市、区级以上综合(专科)医院均设立中医科,开展中医专科(专病)建设,有条件的要积极争创省、市级中医重点临床专科。

  二、进一步深化中医药改革

  (三)积极推进中医医疗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实行中医全行业管理,建立健全中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设备和技术运用等方面的管理规范,严格执行中医药服务的各项准入制度,强化对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要优化中医药资源配置,充分利用现有中医药资源。在区域卫生规划中,要合理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支持、鼓励和引导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健康发展,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中医医疗机构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中医医疗机构公平竞争、共同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中医药服务的新格局。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与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医药服务,并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和服务覆盖面。

  (四)积极深化中医办医体制改革。各级政府要集中力量办好那些承担中医药学继承发展任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代表区域中医药发展水平的中医医疗机构,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广泛挖掘社会资源,动员民间资本参与发展中医药事业,鼓励多渠道、多形式举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中医医疗机构。将中医医疗机构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体系,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中的作用。积极鼓励取得中医执业资格的人员依法在农村基层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开展中医药诊疗服务。举办中医医疗机构要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在临床诊疗科室设置等方面突出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五)加大中医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力度。进一步深化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和后勤服务社会化等方面的改革,完善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推行以聘任制为主的用人机制,探索符合中医药行业特点的分配办法,充分调动广大中医药工作者的积极性。对不具备技术岗位任职资格的人员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分流。按照绩效优先、按劳分配、兼顾公平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建立重实绩、重贡献、灵活多样的分配激励机制。继续推行和完善病人选医生的办法,带动中医医疗机构内部各环节、各岗位之间公平有序的竞争。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在加强基本医疗服务的同时,开展中医养生、康复、保健等特需服务,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居民对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三、大力推进中医药科技创新

  (六)中医药科学研究要面向临床、面向生产、面向社会需求。组织全市多学科的研究队伍,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通过学术、技术、理论创新,积极开展对中医药临床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学术研究,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疾病防治能力。结合我市实际,中医药研究应侧重于应用开发。中医临床应用研究应不断探索中医药防治疾病的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和新药物。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对院内疗效确切、优势明显的中药自制制剂开展研发工作,并加强与相关制药企业的联合,利用其技术、资金等优势,促进中医药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努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药新药。鼓励支持规模化发展中药材种植开发,推动中药产业化发展。加强孟河医派和王肯堂学术经验的整理和研究,切实抓好名老中医药专家临床经验的整理、研究、开发,并积极挖掘、整理、应用民间单方、验方。

  (七)加强中医重点学科和临床专科(专病)建设。中医重点学科和临床专科(专病)建设应与科研及人才培养紧密结合,形成合力和技术优势。推进四个省级中医重点临床专科的二期建设,加快省、市级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力争有3-5个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在全国或全省中医药领域居先进地位,有一个中医院成为国家中药临床研究基地。充分发挥重点专科的技术、人才优势,围绕中医药防病治病中的关键环节和技术,瞄准国内外先进水平,创新攻关,促进中医学术水平和临床疗效的提高,形成规模效益和效应,带动医院其他业务科室的发展,真正把重点专科建成名副其实的中医药技术开发、专科人才培养和技术指导中心。

  (八)大力开展中西医结合工作。充分发挥中西医结合的学科优势,抓住临床重大及难治性疾病防治的关键,加强中西医结合的临床研究。鼓励西医工作者特别是高年资的西医师通过跟师临床实践、在职研究生培养、攻读双学位等方式学习和研究中医药学。加强中西医结合基地建设,扶持一批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开展中西医结合诊治单病种的研究,不断提高中西医结合水平。

  (九)扩大中医药对外合作与交流。根据我市中医药发展的需要,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吸引国外先进技术,共同进行中医药研究与开发。鼓励有条件的中医药单位依法到境外开展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活动,要充分利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利条件,推动我市中医药广泛地走向世界,扩大我市中医药的国际影响。

  四、切实抓好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十)加快高层次中医药人才的培养。适应社会需求和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优化中医药人才结构,把高层次人才培养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构筑中医药人才高地。加大对省、市、局级人才工程中的中医人员的培养力度,实行动态管理。认真实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加强中医师承教育,做好国家、省和市级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抓好日常管理和相关考核工作,努力使老中医药专家的中医学术成果得到继承和发扬,培养一批医德高尚、中医药理论功底深厚、医技精湛的优秀中医临床人才。

  (十一)提高中医药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基地,推进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加速中医药队伍的知识更新。特别要根据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采用岗位培训、脱产进修等多种形式,加强中医药行业职工的全员培训。要鼓励在职中医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提升学历层次。发挥中医药学术团体作用,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继续教育,促进中医药人员素质的提高。

  (十二)加强中医药行业职业道德建设。坚持正面教育,引导广大中医药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弘扬中医传统的优良医德医风,强化“以病人为中心”和“服务第一,质量至上”的思想观念。抓好职业道德基础管理,建立和完善监督与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为人民群众提供满意的中医药服务。

  五、大力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

  (十三)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要列入当地政府投资计划,逐年安排。要着重在完善功能、增强实力上下功夫,提高综合服务和急诊抢救能力。大力开展农村中医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的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现有人员掌握运用中医药诊疗技术方法防病治病的能力。积极筛选和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拓展中医药服务领域,提高中医药服务质量和水平。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的新机制,调动技术持有者和使用者的积极性。农村中医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数量要以辖市、区为单位逐步达到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总数的20%以上。

  (十四)按照“以县中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积极参与初级卫生保健”的思路,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辖市、区级中医院要与乡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的中医药业务技术合作,积极做好接收培训、技术下乡、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和科研成果等工作,做好辖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基层中医药业务指导工作。要加强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扩大中医药服务领域,能运用包括中药、针灸、推拿、火罐、敷贴、熏洗、穴位注射、热熨等在内的5种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使中医药技术服务参与到医疗、预防、保健的全过程。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特别是中心卫生院要根据当地的常见病、多发病,突出中医药专科(专病)特色并逐步形成优势。加强村卫生室中医药业务建设和管理。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一名中医或能中会西的乡村医生,有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基本设施,积极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防治疾病。要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能应用电脑实施中医药管理。

  (十五)深入开展创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活动。要认真对照《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地)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积极开展创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活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真抓实干,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农村中医工作规律,力求在解决农村中医工作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上有所突破,确保完成各项创建目标任务,力争我市早日通过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国家级评审验收。

  六、完善发展中医药优惠政策

  (十六)认真贯彻党的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的政策,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加强中医药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依法保障中医药的持续健康发展。

  (十七)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医事业发展的需要,安排对中医事业的投入。对中医院的投入,原则上不低于对当地同级西医院的投入。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中医事业经费实行预算单列,合理安排中医专项经费(市级按市区人口每人每年0.5元核定,金坛、溧阳、武进等地按辖区人口每人每年0.2元核定)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各级计划、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对中医机构建设发展给予支持和倾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中医药事业经费挪作他用。建立中医药事业的多渠道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金、境外资金和个人捐赠、投资兴办中医药事业。

  (十八)逐步推进中医诊疗价格改革。要充分考虑中医药的特点,适当提高中医诊疗技术服务价格,体现中医技术劳务价值。放开营利性中医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和非营利性中医机构特需服务价格。对不同级别的非营利性中医机构提供的诊疗技术服务分别制定政府指导价。对符合中医药现代化发展方向的创新药品以及传统名中药在价格上给予扶持。

  (十九)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有关中医药的政策措施。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资格的中医医疗机构作为统筹地区全体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与同一地区同级综合医疗机构实行相同的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对实施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中医医疗机构,要考虑中医医疗机构的用药特点,药品结余上缴财政的部分,财政要给予全额返还。对中医医疗机构的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的核定要适当放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中医药院内制剂,应当视为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予以支付。在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中,要把符合条件的农村中医医疗机构作为合作医疗的服务机构,把中医药服务内容纳入合作医疗支付项目。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药材的种植、开发、加工质量的管理。对中医机构业务用房基本建设项目,要按规定免征有关规费、税金。

  七、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

  (二十)各级政府要把发展中医药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明确目标任务,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发展中医药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证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把能体现中医药发展的具体指标列入各级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将发展中医药的工作实绩列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十一)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形成发展中医药的合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发展中医药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各级计划、财政、人事、科技、教育、物价、工商、税务、药品监督、劳动保障等部门要主动关心和支持中医药发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中医药工作,为全市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十二)加强中医药宣传,营造加快中医药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要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的高度,重视加强中医药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宣传党的中医药政策,宣传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宣传中医药工作者的先进业绩,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认识、理解中医药,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大力宣传中医药科普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认知程度和运用中医药进行自我保健的能力。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4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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