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

转发市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7-28
施行日期:2004-07-28
发布部门:盘锦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意见

市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贯彻落实好这部法律,对于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集中审批工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现就贯彻落实这部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我市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确定和实施行政许可主体问题

  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主体,以市政府公布为准。凡是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废止,违反规定变相继续执行的,追究法律责任。属于中央和省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各部门要做好服务工作,及时受理上报,协助办结。严禁变相审批,设置障碍。上位法中有明确规定属于县(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移交给县(区),市级机关不再实施。经市政府公示的行政许可主体,不得擅自委托下属单位实施。已经取消行政许可主体资格的单位,有关部门要做好移交和调整工作,原单位不得继续实施行政许可。对目前实际实施主体与法定主体不一致的,要进行调整。行政主管部门要收回行政许可权,不得再由下属单位实施;凡擅自违法实施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和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二、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行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统一送达问题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为此,行政许可分散在多个科室办理的部门,应依法作出相应的调整,确定部门一个“窗口”统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市人事、编制部门要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尽快搞好调研,根据部门审批职能的调整,提出机构设置和调整意见。

  三、关于行政许可的时限问题

  行政许可的时限,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各部门对所有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都要印制明确的服务指南,方便行政许可申请人;每个审批事项都要有明确的审批流程,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行政许可事项。各级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效能监察职能,按照《盘锦市行政效能告诫办法》认真查处行政越位和缺位等行为。

  四、关于行政许可的收费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市行政许可及连带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应在媒体上公示。各部门要严格按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随意增加和减免。严禁借行政许可之机,巧立名目,搭车收费。凡进入审批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性收费,一律在审批服务中心收费专柜统一办理。

  五、关于行政许可的管理和监督问题

  市、县(区)法制部门要严格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盘锦市行政效能告诫办法》、《盘锦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建立和完善监督制度,加强对有关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切实将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收费、程序、时限、监督等,作为重点进行专项检查。要不断完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正当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员和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顺利实施。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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