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九江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各部门工作职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九江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各部门工作职责
根据国家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方针、政策和《江西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0-2010年)》的要求,参照江西省有关厅局(团体)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职责设定,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我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各部门职责如下:
市委宣传部参与研究制定全市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的原则和部署,协调有关新闻报道工作。
一、市计委
(一)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我市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对我市艾滋病性病防治、科研、管理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资金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三)会同市科技局、市卫生局重点支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科研项目。
二、市科技局
(一)选择艾滋病、性病科研项目优先列入市级科技计划;
(二)协同市卫生局、市计委、市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制定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
(三)配合卫生部门对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科普宣传和有关的技术服务。
三、市教育局
(一)负责在全市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等学校、普通中学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教育,并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等学校、普通中学健康教育计划。
(二)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外籍教职员工艾滋病监测和出国留学人员的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负责研究、制定有关青少年学生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学的政策问题。
四、市公安局
(一)依法打击、取缔卖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及血液制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支持配合卫生部门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法规,参与和保障有关调研工作及防治措施实施。
(三)负责收容所、看守所和戒毒所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艾滋病、性病检查与治疗。
(四)承担对被收容教育的卖淫嫖娼及被强制戒毒(含自愿戒毒)人员的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协助卫生部门对上述人员进行艾滋病、性病的监测和调查。
(五)参与对流动人口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五、市民政局
(一)负责因患艾滋病致贫、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家庭和个人的生活救助,保障他们的最低生活。
(二)发动和号召全社会关心和帮助艾滋病病人和病毒感染者。组织开展对收容人员进行艾滋病的宣传教育。
六、劳动保障局
(一)对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积极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解决已参加医疗保险人员中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七、市司法局
(一)会同卫生部门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规范,参与有关调研及防治措施的实施。
(二)负责监狱、劳教场所、强制戒毒所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承担对在押罪犯、劳教人员、强制戒毒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市卫生局制定艾滋病、性病防治有关法规的宣传计划,承担有关法规的宣传普及任务。
(四)协助配合卫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艾滋病、性病的检查和疫情监测。
八、市财政局
(一)根据艾滋病疫情控制需要,负责安排应由市财政承担的艾滋病专项防治经费,各级财政负责本级防治经费的安排,并和有关部门一起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效果评估工作。
(二)参与制定我市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
九、市交通局、民航局、铁路局
负责对广大旅客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配合卫生部门落实艾滋病监测与管理措施。开展对流动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农业局
充分利用“三下乡”等形式,在农村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工作。积极配合卫生等部门编写、印发适合农村地区的宣传材料。
十一、市文化局
将性病、艾滋病防治知识作为各级文化市场稽查队的培训内容之一,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歌舞厅等文化娱乐场所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以及有关人员的艾滋病、性病健康检查、监测。
十二、市外办、市外经贸局、市经贸委、九江海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一)负责口岸出入境人员和口岸涉外单位及有关场所从业人员的艾滋病、性病监测和宣传教育工作。
(二)支持市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部门引进外资、进口仪器设备及药品器械等开展艾滋病防治的有关国际合作项目。
(三)配合卫生部门落实有关艾滋病、性病监测措施和进口血液制品的查禁工作,以及对出入境外国籍公民和中国国籍公民中发现的艾滋病、性病病人的控制工作。
十三、市卫生局
(一)会同市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我市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和指导实施,并负责日常工作。
(二)负责艾滋病、性病疫情的监测与管理,制定有关技术标准。组织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技术指导。
(三)负责艾滋病、性病防治专业机构、采供血机构及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其他各类从事艾滋病性病防治、科研、宣传教育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有关的科学研究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四)承担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团体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活动的协调联络任务,组织交流疫情和防治信息,提供技术服务。
(五)发挥中医药优势特色,开展中医药防治艾滋病、性病的研究。
十四、市旅游局及商贸和其他服务行业主管部门
(一)负责对宾馆、饭店和旅游服务行业的管理,加强对旅游服务人员、出国旅游、劳务、商贸等人员的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配合、支持和协助在有关人群中开展艾滋病性病监测和落实干预措施。
十五、市计生委
(一)结合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各级各类计划生育机构,在育龄人群中开展性安全教育,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咨询和技术服务。
(二)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广使用避孕套等预防艾滋病、性病技术。
(三)配合卫生部门结合婚前检查,在重点人群中开展艾滋病、性病监测。
十六、市政府法制办
负责审查修改部门报送市政府的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地方性规章草案;参与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组织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市政府规章实施情况的检查。
十七、市人事局、编委办
负责解决艾滋病、性病防治、科研、管理机构及人员编制和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鼓励支持专业人员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政策。
十八、市广电局、市新闻出版局
(一)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工作纳入各自工作计划,宣传艾滋病、性病的危害和预防知识。
(二)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将预防艾滋病、性病内容列入日常节目和组稿计划,定期免费播出、刊出。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预防宣传工作。
十九、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治疗艾滋病的药品、诊断试剂以及预防用品的初审、质量监督。
二十、市工商局与执法局
(一)配合公安部门打击嫖娼、卖淫、吸毒、贩毒活动,加强对娱乐和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
(二)配合卫生部门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规范,支持防治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和公益广告工作。
二十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职工、青年、妇女防治艾滋病性病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职工、青年、妇女防范艾滋病性病的意识和能力。保护妇女、儿童免受艾滋病性病危害,依法维护职工、青年、妇女中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红十字会
协助政府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工作,动员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志愿工作者积极开展对青少年、妇女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均应根据国家、我省和我市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要求,结合各自情况和特点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加强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共同做好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各县(市、区、局、场)有关部门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