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摩托车行驶管理的通告

海口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摩托车行驶管理的通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8-05
施行日期:2004-08-05
发布部门:海口市公安局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提高通行效率,结合海口市道路状况,现就加强摩托车行驶管理通告如下:

一、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需超越前车或者遇障碍时,可以借用相邻车道行驶,不得影响相邻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借道原因消除后,摩托车须驶回原车道,不准在快速车道连续行驶。驶近交叉路口时,应按导向箭头标示进入导向车道。二轮摩托车在交通标志指示可以行驶非机动车道的路段,可以按交通标志行驶。

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二轮摩托车只准搭载1人,摩托车驾驶座位前不准载人,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轮摩托车搭载2人以上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摩托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含)以下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摩托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特此通告

200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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