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市府办发[2004]11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8-12
施行日期:2004-08-12
发布部门: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市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六盘水市市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委托具有相应项目管理能力的单位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进行专业化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建设单位不具备项目管理能力的市级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资格,由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审查委员会审查认定。

  第五条 一般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招标确定代建单位,项目业主未成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招标确定代建单位;特殊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市发改委指定代建单位。

  第六条 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同类工程相关的技术人员;

  (三)具有和建设项目相适应的建设管理能力;

  (四)具有和建设项目管理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 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市发改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予以明确。

  第八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业主与代建单位须签订规范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相关事宜。代建合同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代建工作可从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后开始,对建设实施阶段实行代建;也可从前期工作阶段开始,实行全过程代建。

  第二章 代建单位的职责第十条 实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在代建期间,受项目业主委托行使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

  (一)核查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施工组织方案等;

  (二)办理招投标、建设、消防等手续;

  (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完成施工图设计、监理、施工、安装、材料和设备采购的招标工作及合同谈判,经项目业主同意后签订合同;

  (四)承担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及合同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参建单位的工作,对工程质量负责;

  (五)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并报请有关部门验收,收集、整理、移交项目各类档案资料,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六)每月向项目业主、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七)承接项目业主委托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除履行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项目业主委托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项目前期工作,并协助项目业主办理审批手续;

  (二)协助项目业主办理规划、土地、环保等手续;

  (三)负责征地拆迁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理建设管理的项目中,承担勘查、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业主的职责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性质、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

  (二)前期工作阶段未委托代理的,要负责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办理规划、土地、环保等手续,负责征地拆迁等工作;

  (三)向代建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四)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并根据合同约定向代建单位办理工程款拨付的相关手续;

  (五)监督代建单位的工作,但不得直接干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工作;

  (六)参与审查工程设计、招投标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审核代建单位与各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

  (八)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九)代建合同中约定的应由项目业主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第十四条 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发改委负责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批,安排投资计划,对建设项目进行稽查和检查,牵头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二)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对代建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和审批。

  (三)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对本行业的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四)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五)市监察局依法对代建工作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实施行政监察。

  (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或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章 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招标方案,依法开展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并将招标投标结果报市发改委、市监察局、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备案。

  第十六条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提供工程投资概算5-10%的履约保函,具体金额在签订委托代建合同时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进行建设管理,严禁在施工过程中以洽商或者补签协议等方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

  第十八条 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业主同意,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作调整: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受地质条件影响,勘查结果有重大变化;

  (四)重大设计变更。

  第十九条 代建项目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并移交项目业主和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第六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 市发改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后,属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由项目业主按工程进度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属政府贷款的资金,由项目业主按工程进度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定后支付。

  第二十二条 代建项目投资属项目业主自筹的部分,自筹资金必须按承诺及时足额到位,并按计划拨入工程资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 代建业务费最高不得超过批准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其中,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业务费最高不超过代建业务费总额的75%.第七章 奖惩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委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内容和深度达不到要求,项目业主不予支付相关费用,所造成的后果由代建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外,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违反规定,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项目业主可中止执行代建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市级媒体予以公布,3年内不得在我市代建项目。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成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项目概算投资有节余(基本预备费除外),其中政府投资节余部分的70%上缴市财政,30%奖励给代建单位。其它投资节余部份,奖励比例由项目业主和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各县、特区、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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