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乡镇煤矿联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乡镇煤矿联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龙政综[2004]23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8-16
施行日期:2004-08-16
发布部门:龙岩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龙岩市乡镇煤矿联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龙岩市乡镇煤矿联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关于“国家对乡镇煤矿采取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行正规合理开发和有序发展″的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福建省乡镇煤矿联合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4]10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乡镇煤矿联合改造工作,促进我市煤炭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1、通过联合改造,实施依法开采,巩固煤矿关闭整顿成果,促进煤炭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2、通过联合改造,使我市乡镇煤矿符合国家煤炭产业发展政策,生产规模达3万吨/年以上,安全程度评估达B级以上标准。

  二、基本原则

  1、矿井开采范围应在全市煤炭资源开采总体规划和各县(市、区)煤炭资源开采规划范围内,且各矿井的开采界限不得重迭。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炭产业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按照老矿老办法、新矿新办法,鼓励老矿区加快联合改造步伐。新矿区办新矿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和建设。

  3、按照“一矿一证、一个经济实体、一个生产系统”(特殊情况除外)的原则,联合改造矿井的生产规模不小于3万吨/年。联合改造方案应做到技术合理、系统完善、开采有序、安全可靠。

  4、地方国有煤矿的矿井采区生产延深和采区技术改造工程,按原煤炭工业部《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煤生字[1997]第237号)文件精神,由矿井提交申请报告和方案设计,由县(市、区)政府批准并报市煤行办备案。

  5、同一法人的乡镇煤矿,在二证(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范围内进行采区延深和采区技术改造工程的,由矿井提交申请报告和方案设计,报县(市、区)煤行办审查,县(市、区)政府批准并报市煤行办备案。

  6、同一矿区二个或者二个以上不同法人的乡镇煤矿在二证(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范围内进行的采区延深和采区技术改造工程,按乡镇煤矿“联合改造”有关程序要求办理。

  三、联合改造形式

  1、采矿许可证范围内不同矿井的联合改造。指采矿许可证已经扩大范围,但是各矿点之间尚未进行联合改造的。

  2、有证矿井之间的联合改造。指相邻的几个“四证”齐全煤矿之间的联合改造。

  3、有证矿井与周边已经投资建设矿井之间的联合改造。前提是先办理扩大资源的矿区范围划定手续后再进行联合改造。

  4、接替矿井的联合改造。对一些煤炭资源基本枯竭但有较强经济实力和管理水平的有证煤矿,可与另一处已经投资建设、但又无法依托有证煤矿进行联合改造的无证矿井,通过办理采矿许可证重新划定矿区范围手续后进行联合改造,作为资源枯竭的有证矿井的接替矿。

  四、办理程序

  1、产煤县(市、区)政府编制煤炭资源开采规划,按要求逐级上报,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2、联合改造矿井向县(市、区)煤行办、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联合改造报告,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初步划定开采范围。

  3、依据初步划定的开采范围,申请联合改造的矿井聘请有资质的地质队或有资质的煤行办编制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

  4、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由县(市、区)和市国土资源局预审,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评审。

  5、由县(市、区)和市国土资源局预审,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6、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初步划定联合改造开采范围后,县(市、区)煤行办对联合改造矿井提出的联合办矿申请报告进行预审,市煤行办初审,报省经贸委批准。此程序可与上述4、5程序同时进行。

  7、根据省经贸委批准的联合改造批文、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和储量评审报告,由有资质的煤炭设计单位对联合改造矿井进行开采设计。

  8、省经贸委组织省有关部门对开采设计进行审查。

  9、根据省经贸委的开采设计批文,由联合改造矿井向县(市、区)煤行办提出申请开工报告,批准后报市经贸委、公安局、煤行办办理供电、供火工品手续,然后进行施工改造。

  10、在联合改造施工过程中,联合改造矿井按照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的划定矿区范围和省经贸委审批的联合改造矿井开采设计等要件办理采矿许可证。

  11、联合改造工程竣工后,由矿井提出验收申请。由市煤行办组织预验收,省经贸委组织正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办理法定的有关证照手续,联合改造矿井即可投入正式生产。

  五、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煤炭行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经贸、国土、煤行、安监、工商等相关部门领导任成员(市政府另行下文),负责全市乡镇煤矿联合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具体负责乡镇煤矿联合改造工作的日常协调、服务等工作。各产煤县(市、区)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辖区内乡镇煤矿联合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

  六、工作要求

  1、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乡镇煤矿联合改造工作。一方面,要解放思想,加强服务,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快推进乡镇煤矿联合改造步伐;另一方面,又要依法办事,加强监管,决不能走过场、搞假联合。按省里的时间进度要求,联合改造工作今年底前完成50%,明年上半年基本完成,明年底全部完成。

  2、联合改造工作中所涉及的编制矿区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及有关评审等费用,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统筹支付,政府部门不得向煤矿收取联合改造费用。煤炭采矿权价款按煤矿投入生产后煤炭实际产出量每吨1元标准由产煤县(市、区)政府收缴,煤矿不预先交纳采矿权价款。产煤县(市、区)政府收缴的每吨1元的采矿权价款,仍按省、市、县三级以2:1:7比例分别解缴各级财政。

  附:

  1、乡镇煤矿联合改造申办程序示意图;

  2、申请联合改造办事指南;

  3、乡镇煤矿联合改造矿山办理采矿许可证程序及主要法定要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0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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