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抗灾救灾应急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04]7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8-24
施行日期:2004-08-24
发布部门:盘锦市人民政府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抗灾救灾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灾情报告和等级划分

  第四章 救灾应急

  第五章 应急机构和各部门职责

  第六章 经费和物资

  第七章 宣传报道

  第八章 附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盘锦市抗灾救灾应急预案》修订意见已经2004年8月24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盘锦市抗灾救灾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盘锦地区发生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前后,高效、有序地做好抗灾救灾的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和避免灾害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暴雨、冰雹、霜冻、低温、病虫、地震及其它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第二章 抗灾救灾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抗灾是指自然灾害将要来临或者正在发生时的紧急抢险、排险;救灾是指灾害发生以后的人员、物资抢救,安排灾民生活,灾区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的所有活动及措施。

  第四条 抗灾救灾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和民兵突击队的作用,共同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第五条 抗灾救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三章 灾情报告和等级划分

  第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掌握灾情,在灾害发生后3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陆续报告灾害的发展情况。发生特大灾害时,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需转移安置人口等情况。上报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谎报。

  第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当会同灾区人民政府及其抗灾救灾主管单位,对灾情进行全面调查,确定实际损失和灾害等级。

  第八条 灾害等级的划分标准。

  (一)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

  1.因灾死亡人数大于或等于10人,小于20人;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小于1万人;

  3.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倒塌房屋间数0.5%以上,损坏房屋数占房屋总间数1.5%以上;

  4.发生小于5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和房屋倒塌。

  (二)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1.因灾死亡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小于50人;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大于或等于1万人,小于10万人;

  3.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倒塌房屋间数0.5%以上,损坏房屋数占房屋总间数1.5%以上;

  4.发生大于或等于5级,小于6.5级破坏性地震,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房屋倒塌。

  (三)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1.因灾死亡人数50人以上;在县级行政区域内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30%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大于或等于10万人;

  3.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倒塌房屋间数1%以上,损坏房屋数占房屋总间数2%以上;

  4.发生大于6.5级破坏性地震,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大量房屋倒塌,临时需要安置人员数量较多。

  (四)未达到中灾划分标准的均为轻灾。

  第四章 救灾应急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各尽其职的原则,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应急工作。

  第十条 中灾灾情发生后的应急。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确定应急工作方案,迅速实施,并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

  市人民政府根据灾情,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主要工作有:

  (一)视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

  (二)市级民政、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建设、地震、交通、电力、教育、卫生、民委、公安等部门视情派工作组到灾区调查灾情,协助当地开展抗灾救灾应急工作。

  第十一条 突发性大灾发生后的应急。

  (一)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确定应急工作方案,迅速组织抗灾救灾,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在本级财政、计划中安排专项救灾应急经费;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积极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力量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和处理善后事宜;救济灾民和安排无家可归者;在本级行政区域内组织救灾,开展互助互济活动。

  (二)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1、召集有关部门,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组织市级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请驻盘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

  3、市政府领导率工作组赶赴重灾区帮助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4、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国家支援。

  5、市政府抗灾救灾办公室视情组织救灾,支援灾区。

  第十二条 特大灾害发生后的应急

  (一)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抗灾救灾应急预案,全面组织应急抢险救灾;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并传达贯彻省、市对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在本级财政、计划中安排专项救灾应急经费、物资,在本级行政区域内立即组织救灾,广泛开展互助互济,维护社会治安,确保灾区稳定。

  (二)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1、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根据灾情和震情,必要时决定在灾区采取有关紧急措施,同时请驻盘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

  3、领导立即赶赴重灾区担任现场抗灾救灾临时指挥机构总指挥,直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

  4、迅速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国家支援。

  5、市级有关部门、驻盘部队按本预案规定职责迅速开展救灾工作。

  6、市政府抗灾救灾办公室立即组织救灾捐赠,支援灾区。

  第五章 应急机构和各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市政府成立抗灾救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民政、财政、审计、计划、经贸、安全及盘锦军分区、驻盘部队、武警盘锦支队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宣传、地震、建设、教育、交通、农业、水利、国土资源、扶贫、气象、邮政、电信、卫生、公安、电力、外事、新闻、环保、铁路、粮食、商业、供销、海关、金融、保险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十四条 市政府抗灾救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宣传、财政、教育、农业、水利、建设、地震、国土资源、卫生等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一)迅速了解、收集、汇总和评估灾情,经市政府批准及时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负责与灾区抗灾救灾指挥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二)负责传达、贯彻、落实省、市领导对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

  (三)负责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安排、调运。

  (四)组织抗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会。

  (五)负责处理盘锦市政府抗灾救灾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五条 盘锦市政府抗灾救灾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及驻盘部队按本预案职责分工,积极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工作,并组成15个工作组。

  (一)抢险组

  组成单位:盘锦军分区、武警117师、武警盘锦支队等。

  主要职责:视情派出救灾部队及民兵抢救被压埋人员,寻找失踪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文物;转运救灾人员和急救物资;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救;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生活。

  (二)查灾核灾组

  组成单位:民政、地震、水利、国土资源、农业、交通、教育、卫生等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对各种灾害情况的收集、汇总、核实和评估。

  (三)灾民转移安置组

  组成单位:民政部门。

  主要职责: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处理死难者的善后事宜;发放救灾粮款,调配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四)应急资金组

  组成单位:财政、民政和金融部门。

  主要职责:经市政府批准,及时下拨救灾经费,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和信贷工作。市级有关部门也要视灾情尽力筹措资金支援灾区。

  (五)医疗、防疫组

  组成单位:卫生、防疫、经贸部门。

  主要职责:迅速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具;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六)物资供应组

  组成单位:民政、计委、经贸、供销、商业等部门。

  主要职责:做好抗灾救灾物资特别是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和管理。

  (七)交通运输组

  组成单位:交通、铁路部门。

  主要职责:尽快抢修被毁的公路、桥梁、机场及有关设施,保障灾区交通,优先保障抢险救援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转移、疏散。

  (八)通讯组

  组成单位:邮电、电信等部门。

  主要职责:及时组织力量抢修主要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抗灾救灾通信畅通。

  (九)基础设施和应急恢复组

  组成单位:建设、水利、电力、交通、邮政、电信、农业等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修灾区受损严重的水利、电力、交通、通讯等设施及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指导城乡房屋抢险排险,负责损毁农田的修复,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十)治安保卫组

  组成单位:公安部门和武警盘锦支队、消防支队。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灾区机要部门、金融、救灾物资等安全和火灾预防及扑灭。

  (十一)宣传报道组

  组成单位:宣传、民政、外事、新闻等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负责回答国内外有关灾情的询问。

  (十二)灾情预防与监测组

  组成单位:地震、气象、国土资源、防汛抗旱等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地震、气象、地质灾害监测及预报,负责防御水患和汛期水情监测。

  (十三)次生灾害预防组

  组成单位:经贸、卫生、建设、水利、电力、国土资源、环保、民政等部门。

  主要职责:对处在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采取紧急处理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减轻或消除危害。

  (十四)灾害损失评估组

  组成单位:民政、地震、建设、水利、农业、交通、教育、卫生、国土资源、邮政、通信等部门。

  主要职责:由盘锦市政府抗灾救灾办公室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对灾害经济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

  (十五)接收援助组

  组成单位:民政部门。

  主要职责:按灾情和国家有关规定,呼吁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做好社会各界和国内外提供的救援资金、物资的接收和安排工作。外事、经贸等部门协助做好涉外接收救灾捐赠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本系统内的捐赠接收工作。

  第六章 经费和物资

  第十六条 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通过自力更生、生产自救、群众互助、保险补偿、社会捐赠、信贷和国家救济扶持等多种渠道解决。

  第十七条 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特大灾、大灾的经费补助限于: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费,水毁工程补助费,防汛抗旱补助费,人畜饮水困难补助费、水毁公路修复补助费,学校、医院、机关及其他事业单位受损补助费等。

  第十八条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特大灾、大灾的物资扶持包括:粮食、衣被、种子、化肥等生活和生产必须品及其他急需物资。

  第十九条 市备灾物资中心要根据预防与监测部门的意见做好食品、衣被、帐篷等救灾物资准备工作,保证可以随时向灾区调运物资。

  第二十条 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必须按规定的范围、项目、标准和办法,重点使用,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并加强管理和监督,不得发生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应当对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及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随时对灾区抗灾救灾款物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察。

  第七章 宣传报道

  第二十一条 灾情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对灾情的宣传报道作如下规定:

  (一)轻灾不作宣传报道。

  (二)中灾由盘锦日报社、盘锦电视台、盘锦人民广播电台刊(播)发简短消息。

  (三)大灾可视灾情作适度宣传报道。

  (四)特大灾各新闻单位全力做好宣传报道。

  宣传报道工作统一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灾情数据未经核实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公开报道。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抗灾救灾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及抗灾救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由盘锦市政府抗灾救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0日市政府下发的《盘锦市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盘政办发[2002]129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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