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东地税发[2004]14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8-24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土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粤地税函[2003]3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土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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