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

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奖惩措施的若干实施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九字[2004]1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4-05
施行日期:2004-04-05
发布部门: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市委各部门,市直及驻市中央、省属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奖惩措施的若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
2004年4月5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奖惩措施的若干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掀起全民参与、全社会动员的新一轮招商引资高潮,经研究决定,特制定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奖惩措施的若干实施办法:

  一、奖惩依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4年全市招商引资和出口创汇目标任务的通知》(九府字[2004]5号)中下达的目标任务,对各县(市、区、山)及九江、共青开发区和市直目标责任单位进行刚性考核。

  二、对各县(市、区、山)及九江、共青开发区和市直目标责任单位的招商引资实行年度考核奖励。对获综合考评前三名的县(市、区)和前三名的市直目标责任单位,由市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9万元、8万元;获奖县(市、区)党政一把手和市直目标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按获奖名次分别奖励1万元、9000元、8000元。对党群部门,市人大、市政协、九江军分区、市纪委机关和驻市中央、省属单位等未下达目标任务,但有招商引资实绩的部门和个人参照奖励条例予以奖励。

  三、对引进外资注册资本金1千万美元,内资1亿元人民币(指固定资产)以上项目的部门和个人予以重奖。对部门的奖励由市外经贸委、市招商协作局审核认定后,由受益财政按实际进资的1‰奖励。奖励资金于当年支付50%,其余50%于项目投产后支付,引荐项目奖励资金分享部门不得超过两个;对引荐个人的奖励,按《九江市利用外资项目引荐奖励办法》执行。

  四、对各县(市、区、山)及九江、共青开发区和市直目标责任单位,将招商引资实绩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对未完成全年任务的县(市、区)和市直目标责任单位实行“三不准”:单位不准评优、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准评先、市直目标责任单位不准发第13个月的工资。

  五、对各县(市、区、山)及九江、共青开发区实行目标考核管理。各县(市、区、山)要明确一名党政主要领导侧重抓开放型经济工作。市外经贸委、市招商协作局每半年就各地招商引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排位情况在九江电视台和九江日报上公布。年底对完成任务且排名前两位的县(市、区、山)和市直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九江电视台、九江日报上进行专题报道并介绍经验;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山)党政主要领导和市直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说明原因,排名最后两名的县(市、区、山)党政主要领导和市直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还要在九江电视上作出说明,并公布改进措施。

  六、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市直5个专业招商队和在日本工业园有引进外资任务的单位参照上述办法进行奖惩。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6,922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奖惩措施的若干实施办法》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