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外资局、厦门市财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外资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比例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厦贸发计[2004]43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01
施行日期:2004-09-01
发布部门: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厦门市外资局 厦门市财政局

正文

各相关出口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中“完善农产品出口政策性信用保险制度”、“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的精神,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经研究决定,提高对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扶持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7月1日起,本市企业投保农产品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扶持比例由原来的30%提高到40%.

  二、对2004年7月1日前投保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企业,保费扶持比例仍按《厦门市2004年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办法》(厦贸发计[2004]1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所指农产品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4)第1章至第24章所列产品,以及税号为2905.43、2905.44、33.01、35.01至35.05、3809.10、3823.60、41.01至41.03、43.01、50.01至50.03、51.01至51.03、52.01至52.03、53.01和53.02的产品。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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