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实施《晋城市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实施《晋城市矿产资源规划》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04]4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4-08
施行日期:2004-04-08
发布部门: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矿产资源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国土资源厅以晋国土资函[2003]662号文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规划》是全市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文件。各级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要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妥善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抓紧完成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经专家论证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三、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审查和实施的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

  四、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规划》的要求,严格审查矿业权人的资质条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对不符合《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五、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为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规划》实施的动态管理,建立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加速推进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的信息化。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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