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消防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南宁市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处置制度》和《南宁市火灾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南府办[2004]5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4-12
施行日期:2004-04-12
发布部门: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级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南宁市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南宁市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处置制度》和《南宁市火灾事故报告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十二日

南宁市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为及时了解各县、区和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消防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消防工作领导小组例会

  (一)会议召开时间

  每月召开一次,一般为本月中旬,会期半天。

  (二)参加会议人员

  市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

  (三)会议主要内容

  1、总结通报前一阶段全市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2、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改进措施,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3、明确当前消防安全工作重点和目标,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和要求。

  二、消防安全检查总结例会

  (一)会议召开时间

  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一般为这个季度的第二个月上旬,会期半天。

  (二)参加会议人员

  各县、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市公安、监察、安监、建设、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商贸、旅游等有关部门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

  (三)会议主要内容

  1、各县、区组织辖区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列管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2、市公安、监察、安监、建设、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商贸、旅游等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市列管重点单位和市直各系统所属单位进行抽查。

  3、听取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检查的情况汇报。

  4、对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例会

  (一)会议召开时间

  每季度召开一次,一般为这个季度的第一个月上旬,会期半天。

  (二)参加会议人员

  市公安、监察、安监、建设、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商贸、旅游等有关部门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市级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副职领导。

  (三)会议主要内容

  1、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通报本季度全市存在的火灾隐患、火灾情况和国内外重特大火灾情况。

  2、听取市级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情况汇报。

  3、分析总结前一阶段对市级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情况。

  4、部署下一阶段的消防安全工作。

  5、收集《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登记表》,整理归档。

  南宁市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处置制度

  为及时掌握我市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加强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治,及时消除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有以下情形的,公安消防机构在依法督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进行整改的同时,要将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向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公安、工商、商贸、文化、旅游等部门报告。

  (一)特定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党政机关;客运站、广播电台、电视台、大型展馆、博物馆和邮政、通信枢纽等重要建筑;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室内商场、市场;地下商场(市场)、地下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宾馆饭店、高层商住楼、重要物资仓库;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大型化工企业、油库、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二)不属于以上特定场所的,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如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二、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由于资金投入大等原因,确实无法解决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报告。

  三、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涉及城市规划布局一时难以解决的,由市公安消防支队专题向市政府报告。

  四、各县、区对本地区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因对重大火灾隐患隐瞒不报或者拖延不报、迟报,致使重大火灾隐患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理,发生火灾后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宁市火灾事故报告制度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火灾情况和处置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火灾损失情况及危害程度,火灾报告实行分级管理。

  二、凡发生以下情形的火灾,先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向市公安局报告,再由市公安局向市政府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市公安消防支队可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一)死亡1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二)重伤3人以上;

  (三)死亡、重伤3人以上;

  (四)受灾户30户以上;

  (五)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三、火灾损失虽不及以上情形,但发生在重大节日的,举办大型活动的,党政机关的,重点单位、重要目标场所内的,先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向市公安局报告,再由市公安局向市政府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市公安消防支队可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四、各县、区对在本辖区内发生的重特大火灾,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发生火灾的单位,在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后,要及时向其主管部门报告。

  六、对火灾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迟报,致使火灾得不到及时正确处置,灾害损失增加或难以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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