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高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透明度,密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拓宽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渠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籍在本市或者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居住满一年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公民旁听坚持公开、公平、自愿的原则。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会议议题和需要,决定是否安排公民旁听和旁听会议的范围。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的公民旁听会议。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通过市级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旁听事宜。
第四条 公民申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于会议举行七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办理报名申请,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确定旁听人员,并在会议举行三日前通知公民本人。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室设立公民旁听席。旁听会议的公民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通知领取旁听证后,按时凭证进入会场签到,并在会议旁听席就座。
第六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议旁听须知的规定,自觉维护会场秩序,如有违反,会议工作人员可以劝其离开会场并收回旁听证,取消其旁听会议的资格。
第七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如果对旁听事项有意见、建议,可以在会后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出。旁听会议的公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处理,并答复处理结果。
第八条 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费用自理。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