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公民旁听九江市人民代

九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公民旁听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暂行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4-13
施行日期:2004-04-13
发布部门:九江市人大常委会

正文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高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透明度,密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拓宽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渠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籍在本市或者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居住满一年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公民旁听坚持公开、公平、自愿的原则。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会议议题和需要,决定是否安排公民旁听和旁听会议的范围。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的公民旁听会议。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通过市级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旁听事宜。

  第四条 公民申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于会议举行七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办理报名申请,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确定旁听人员,并在会议举行三日前通知公民本人。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室设立公民旁听席。旁听会议的公民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通知领取旁听证后,按时凭证进入会场签到,并在会议旁听席就座。

  第六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议旁听须知的规定,自觉维护会场秩序,如有违反,会议工作人员可以劝其离开会场并收回旁听证,取消其旁听会议的资格。

  第七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如果对旁听事项有意见、建议,可以在会后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出。旁听会议的公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处理,并答复处理结果。

  第八条 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费用自理。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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