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排水窨井安全管理办法

武汉市排水窨井安全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4-15
施行日期:2004-04-15
发布部门:武汉市水务局

正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排水窨井的安全管理,保证城市排水窨井安全,根据《武汉市城市排水条例》和市政府关于窨井安全管理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排水窨井管理。

  第三条 建立排水窨井安全责任制。排水窨井的管理及养护单位应层层建立维护管理责任制,落实到排水养护班组和个人,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 市、区水务部门要建立排水窨井安全责任体系。市水务局应成立市排水窨井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分管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各区水务局应成立区排水窨井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局长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将排水窨井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并作为安全管理目标的考核内容。

  第五条 市排水窨井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依据《武汉市城市排水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窨井安全管理的通知》精神,对全市排水窨井安全进行行业管理;

  (二)指导全市水务系统各单位建立健全《排水井盖安全责任制》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对其进行检查考核;

  (三)市水务局每年组织1-2次排水窨井盖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四)协调配合公安部门,打击盗窃排水井盖的犯罪分子,查处销赃排水井盖窝点,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五)组织协调处理因排水窨井损坏而导致的各类事故,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六)督促各相关责任单位管理和维护好各自的排水窨井设施,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第六条 区排水窨井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一)依据《武汉市城市排水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窨井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对本辖区内的排水窨井实行行业管理;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及下属维护管理单位的《排水窨井安全责任制》等各项管理制度,同安全生产工作一并考核落实;

  (三)每年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排水窨井安全组织2次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将本辖区内的排水窨井按路段落实到班组及个人,明确责任,督促和落实责任单位及时添补缺损井盖;

  (五)加强巡查工作,协调配合公安等部门,打击盗窃排水设施的犯罪分子,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六)调查处理因排水窨井损坏原因导致的各类事故,负责落实事故善后事宜。

  第七条 排水窨井安全检查。

  (一)市水务局每年必须组织一次全市性排水窨井安全大检查,通报检查结果,督促整改事故隐患。

  (二)各区水务局每年必须组织2次排水窨井安全大检查,并做好记录。对查出的缺损井盖要及时督促更换,消除事故隐患。

  (三)各路段责任人每月必须对本人管辖的责任段的排水窨井安全进行一次检查,发现缺损排水井盖及时更换。

  第八条 建立排水窨井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一)一般性窨井事故处理。市水务110值班人员接到窨井事故报警后,应做到:

  1、做好接警记录:具体记录应包括事故发生的详细地址、事故发生的时间、人员受伤还是财产损失、报警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

  2、接警处理程序:迅速将接警记录内容电话通知事故所在区水务局,同时要求该区水务局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调查处理,并将事故处理结果回告市水务110值班室,记录接电话人姓名。市水务110值班人员应及时向市水务局排水处报告;

  3、区水务局对事故的处理。区水务局在接到窨井事故报警电话后,必须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调查处理。涉及人员受伤时,立即将受伤者送往就近医院治疗;涉及到车辆损失时,应当向当地公安交警报告,依靠交警依规处理。事故处理费用应由该排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承担。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将此次事故处理结果向市水务110值班室回告。

  (二)人员落井事故处理。市水务110值班员在接到市民打来的人员落井事故报警后,应做到:

  1、做好接警记录。具体内容是:事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事故发生的时间、落井人员情况、报警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

  2、接警处理程序:迅速将接警记录内容分别电话通知事故所在区水务局和市水务局排水处。要求区水务局领导以最快的速度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

  (1)调集打捞人员打捞落水者;

  (2)通知医疗救护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待命,随时投入抢救;

  (3)向区政府领导汇报事故情况,建议成立抢救指挥小组;

  (4)通知公安部门派人维护现场秩序;

  (5)安排人员安抚受害者家属;

  (6)负责处理好事故善后事宜,并将事故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市水务局、区政府回告。

  第九条 实行排水窨井安全举报奖励制度。为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对排水窨井盖的安全管理,举报破坏排水窨井的犯罪分子。对举报盗窃、损坏排水窨井的违法人员有功者(已破案的)和参与破案的公安人员,市(或区)水务局实施奖励。

  奖励办法:举报并破案1次者,视情况给予奖励200-500元,参与破案的派出所奖200-500元。

  第十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1、水务110值班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当接到事故报警电话时,必须按要求做好记录,及时、准确地将事故情况通知所在区水务局和市水务局排水处,同时要求尽快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处理。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如果因值班员延误了时间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时,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区水务局有关人员在接到事故报警后,必须以最快的速度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如果因抢救不及时或组织抢救不力而造成更严重损失者,应追究其责任。

  3、市水务局排水处在接到人员落井事故报警后,必须立即派人赶到事故现场汇同区水务局一道组织抢救,如有失职者,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及各远城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

  武汉市水务局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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