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病险水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余府办发[2004]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4-17
施行日期:2004-04-17
发布部门: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新余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意见

  据普查,截止到2002年底,我市共有各类水库299座,其中大型1座,中型6座,小㈠型38座,小㈡型254座。这些水库绝大多数建于二十世纪五十至七十年代,限于当时历史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存在水库建设“三边”(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现象,加上长期运行、投入不足、老化失修,目前水库工程安全问题比较突出。

  一、病险水库基本情况

  按照水利部有关病险水库鉴定标准,经各县(区)水利部门调查摸底,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审查,初步核定我市现有病险水库100座,占全市水库总数的33.4%。其中中型6座、小㈠型21座、小㈡型73座,分别占各类水库总数的100%、55.3%和28.7%。

  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重要性和必要性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是加强我市防洪工程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有利于恢复和提高我市水利基础设施投资效益。据测算,规划报告实施后,水库下游近40万人口防洪安全可得到保障;可恢复水库库容1.58亿立方米;可恢复和改善灌溉面积21.8万亩。通过除险加固新增单位库容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比新建单位库容高得多。各地要充分认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实施进度,早日消除威胁,确保水库度汛安全。

  三、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目标任务

  按照省政府对全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部署,我市总体目标是:在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100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具体分年目标是:2004年完成28座,2005年完成27座,2006年完成30座,2007年完成15座。

  通过四年的努力对现有病险水库逐座进行加固,达到除险摘帽,将水库年病害发生率降低到5%以内。逐步建立水库工程安全、监测管理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管理高效、环境优美的高标准水库安全管理体系,努力实现水库标准化、规范化、园林化的总体目标。

  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筹措方案

  (一)投资测算

  经测算,共需投资46988万元,其中中型20382万元,重点小㈠型20556万元,一般小㈠型2400万元,小㈡型3650万元。

  (二)筹措渠道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中央、盛市、县(区)、乡(镇)、村多层次、多渠道筹措资金。水利部门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积极向上级争取建设资金。

  1、争取中央、省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资金;

  2、市、县(区)、乡(镇)各级地方财政单列专项资金。为确保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投入到位,市财政配套资金在县、乡投入后下拨;

  3、市、县(区)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资金;

  4、市、县(区)小农水经费安排部分资金;

  5、农业综合开发县(区)应安排一部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用于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

  6、防汛应急经费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病险水库处理;

  7、老建扶贫项目应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

  8、各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口支援的扶贫村或村建点,应尽力帮助所在村的小型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项目建设;

  9、水管单位安排部分水费及综合经营收入用于其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10、“一事一议”农民投工投劳安排用于属村级管理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

  11、承包、租赁、拍卖水库经营权收益。

  ㈢筹措比例

  根据赣府厅发[2003]54号文件精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经费筹措比例为:中型水库和重点小㈠型水库,中央、省50%,县及县以下50%;一般小㈠型水库市30%、县30%、乡镇30%、村10%;小㈡型水库市30%、县20%、乡20%、村30%。

  五、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保障措施

  (一)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7号令),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由地方各级政府负总责,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责任制。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和四年的目标任务,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逐年逐座落实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岗位责任人,明确各责任人的主要职责。中型水库的行政责任人必须由县(区)领导担任,小型水库的行政责任人必须由乡(镇)领导担任,并在市内主要新闻媒体逐年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责任人工作变动由继任者承担。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领导,确保水库度汛安全。各级水利部门要根据总体目标,下达年度除险加固计划,对险情在限期内得不到治理的水库,要追究行政责任人的责任;对出现垮坝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水库行政责任人要予以严肃查处。

  (二)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所有病险水库必须依据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鉴定,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的编制和审批必须坚持“大病大治、小病小治”的原则,实事求是,防止乱铺摊子和超标准建设。

  (三)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和招标投标制”,所有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全部进入建筑大市场进行招投标。切实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建设管理,确保除险加固工程质量和进度。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按时足额到位。严格资金管理,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五)由于地方资金落实不到位或其他主观原因,在2007年底前没有进行除险加固的水库,根据水利部《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第18号令),实行强制性降等使用或报废,以消除防洪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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