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用秀英区石山镇长流镇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用秀英区石山镇长流镇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方案的通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海府[2004]2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4-20
施行日期:2004-04-20
发布部门:海口市人民政府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26条的有关规定,为了做好火山口绿色长廊(二期)市政工程(即火山口国家地质公园到南海大道的连接道路)项目的土地征用工作,现将征用秀英区石山镇、长流镇20.0067 公顷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方案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火山口绿色长廊二期市政工程。

二、征用土地位于石山镇、长流镇,征地四至坐标(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用土地三项补偿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水田 1.4820 9.0000 26.7600

旱地 12.5247 9.0000 7.4145

石山地 6.0000 9.0000

(二)青苗补偿标准(元/公顷):水田17400.00;旱地15855.00。

四、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均以货币安置。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权益。

特此通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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