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新余市中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关于建立新余市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余府办发[2004]2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10
施行日期:2004-09-10
发布部门: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关于建立新余市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日

  关于建立新余市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意见
  (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 2004年9月1日)

  为维护辖区金融稳定,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新余实际,现就建立新余市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㈠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一条主线,五篇文章”的总体工作思路,立足新余经济和金融工作实际,着眼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强化政府对金融稳定工作的领导,密切有关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共同维护我市金融稳定。

  ㈡工作目标

  在政府的领导下,理顺各方面关系,统一认识,形成合力,尽心尽责,全力做好辖区金融稳定和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确保我市金融稳定和经济繁荣。

  二、组织机构

  成立新余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

  组 长: 何萍高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王其德 市政府副秘书长

  黄火生 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行长

  周生发 新余银监分局局长

  成 员: 刘永斌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友才 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

  何春芽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刘 冬 市发展计划委主任

  欧阳嵩 市财政局局长

  邹三思 市统计局局长

  任光明 市经贸委主任

  董海涛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燕萍 市工商局局长

  刘智武 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由刘智武兼任,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新余银监分局、市法院、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统计局、市工商局的分管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承办和落实维护全市金融稳定的具体工作事项。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为维护金融稳定工作联络员,便于及时沟通信息,反映情况,落实工作。

  三、职责分工

  ㈠协调小组

  分析、评估我市金融稳定形势,针对金融业发展过程中的风险隐患,讨论、研究和制定维护我市金融稳定的有关措施,组织、协调化解金融风险的相关工作。

  ㈡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金融稳定协调工作。宣传部门要把握金融宣传正确舆论导向,防止不恰当的宣传带来负面影响。人民法院要加大案件执行力度,依法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金融稳定工作。

  1、人民银行

  ⑴与银监分局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发挥其在维护金融稳定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⑵负责监测评估全市系统性金融风险,承担系统性金融风险预警与防范工作;

  ⑶研究并组织落实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措施;

  ⑷组织召开协调小组会议。

  2、银监分局

  ⑴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依法合规经营,制止恶性竞争,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⑵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监控和预警;

  ⑶负责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预案,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的不同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公安局

  ⑴加大对各类金融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尽力挽回受害群众和金融机构的损失;

  ⑵指导和监督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做好安全防范和消防工作,帮助提高金融机构保卫人员及其他业务人员的防盗、防抢、防诈骗的技能;

  ⑶在金融机构发生挤提等紧急事件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保护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的安全,防止出现打砸抢事件,对冲砸抢盗金融机构和散布谣言引发恶性事件的肇事人员,依法采取严厉措施予以控制与制止。

  4、工商行政管理局

  ⑴支持金融机构制止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支持和配合金融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

  ⑵严把登记注册关,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企业注册登记的名称中不得出现金融、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相关字样,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存款、贷款、结算、融资、金融性投资、商业性保险等业务。

  5、经贸委、统计局

  ⑴与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建立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平台,畅通经济金融信息交流渠道;

  ⑵及时向金融部门提供有关宏观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等信息;

  ⑶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就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程序、所需资金、处理方式等方面与有关金融监管机构共同作出具体安排,确保风险处置及时、有效。

  四、主要措施

  ㈠为加强工作协调,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协调小组会议。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新余金融稳定工作实际情况,经请示组长同意后组织召开,并提前通知协调小组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组长有权随时召开。会议由协调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政府、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部门有关金融稳定工作的会议精神和重要情况;通报并分析新余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和全市银行业的监管及证券业、保险业经营情况;讨论、研究和制订全市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对策措施。

  ㈡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小组办公室会议。经请示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组织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成员和联络员参加,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负责金融稳定工作的人员列席。会议由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通报全市季度金融运行情况,新余银监分局通报银行业监管情况,讨论、研究金融稳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贯彻落实协调小组会议确定的有关工作。

  ㈢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由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组织,会议主要沟通有关情况,协调解决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㈣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协调小组和协调小组办公室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印发给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或协调小组办公室成员组成单位。会议形成的决定,协调小组和协调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协调小组办公室负有督办督查会议纪要落实情况的职责。

  ㈤构建新余金融稳定工作信息交流平台。通过编发内部刊物《新余金融稳定工作简报》,加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信息交流。该刊物由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每季度及时向“新余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一篇维护社会和金融稳定方面的稿件,“新余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地编辑并发送给新余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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