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市安监局人员密集场所消防

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市安监局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04]5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4-29
施行日期:2004-04-29
发布部门: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市安监局研究制订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切实改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状况,严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苏政发[2004]2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省安监局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33号)精神,决定于今年4月至10月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范围

  (一)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以及住宿与经营、储存、生产作坊为一体的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等要求的“三合一”建筑。

  二、整治重点

  (一)影响消防安全疏散的:

  1.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宽度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以及学校、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病房和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

  2.火灾事故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损坏、失效和标识错误的;商场、市场及其他场所内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广告、货架或其他物品遮挡、覆盖的。

  3.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集体宿舍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以及房间的外窗设置固定栅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4.人员密集场所按照规定应当设火灾应急广播系统而未设置的,或系统不能保证场所内各个位置都能听到应急疏散广播的。

  5.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常闭式防火门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未设随时关闭警示用语标识的;常开式防火门不能保证发生火灾时及时关闭的;合扇式防火门不能按顺序关闭的;无人值守的安全疏散出口门没有安装推闩的,推闩式疏散门上未设操作提示标识的。

  (二)在建筑物周围违法搭建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在建筑物周围设有障碍物影响消防车通行或施救的。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故障或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部位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

  (五)商住楼(含底层设商业网点的住宅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六)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以及住宿与经营、储存、生产作坊为一体的建筑不符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等要求的。

  (七)省、市及辖市、区挂牌督办的火灾隐患尚未整改的。

  三、工作步骤和措施专项整治分为动员部署、自查整改和检查督办、联合执法、督查验收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4月下旬-5月中旬)

  各地要根据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动员,周密部署,建立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明确各部门、基层政府和单位的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整治措施的有效落实。5月15日前,市政府发布通告,向社会公布这次专项整治的范围、重点和要求。各级要通过设置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等,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发动群众参与行动。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和旅游等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行业、本系统特点,制定具体整治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二)自查整改和检查督办(5月中旬-7月中旬)

  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旅游等主管部门要组织本系统的单位,按照专项整治的要求开展自查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公安、安监等部门要督促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单位开展自查整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安管办、工商所、公安派出所等督促辖区内“三合一”建筑的业主开展自查整改。自查整改工作在6月底前完成。

  在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各地要组织公安、安监、监察、建设、经贸、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和旅游等部门开展检查,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对上一年度专项整治结束时遗留的隐患,特别是省、市及辖市、区挂牌督办的隐患,要跟踪监督,加大工作力度,彻底完成整改。各部门要切实掌握情况,明确整治底数,建立相应的台帐。7月11日前,各有关部门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向辖市、区政府书面报告组织自查整改、开展检查督办的情况。

  (三)联合执法(7月中旬-9月下旬)

  各辖市、区政府在第二阶段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召开会议,总结前一阶段专项整治情况,研究部署联合执法阶段的工作。公安、安监、监察、建设、文化、工商等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整治重点和检查督办中发现的严重消防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执法。凡不符合要求的营业性场所,要依法责令其改正;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如责令停产停业会造成经济社会较大影响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报请当地政府研究确定);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学校、医院、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教育、卫生、民政等主管部门要加强督办,当地政府要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四)督查验收(9月下旬-10月中旬)

  专项整治期间,各辖市、区及乡镇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督查,对整治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的,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辖市、区政府要在7月15日和10月15日前,分两次将本地区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包括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情况、各级政府及各有关监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等),以阶段性工作报告和全过程工作报告的形式上报市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10月20日前后,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公安、安监、监察、建设、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旅游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并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相关部门派员参加,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各辖市、区及乡镇也要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整治的领导和工作机构。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旅游等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行业(系统)的特点,分别成立工作小组,切实搞好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增强专项整治工作的合力。今年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效,要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活动考评的范围。

  二是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督促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特别是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一定要建立和完善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职工。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增强防范救灾能力。

  三是强化宣传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整治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和单位加强宣传,树立典型;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及时曝光,督促整改。同时,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普及消防法律法规知识,促进全社会消防安全法制意识的提高,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市公安局市安监局
二00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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