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使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职能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榕政综[2004]1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4-30
施行日期:2004-04-30
发布部门:福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市贸易发展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理顺危险化学品管理体制,经研究决定,废止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使的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职能移交市贸易发展局的通知》(榕政综[2004]20号),仍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批复》(榕政综[2002]190号)精神,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工作。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工作。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五、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七、上述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由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安全监管职责。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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