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韶关市2004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

印发《韶关市2004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韶府办[2004]5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5-09
施行日期:2004-05-09
发布部门: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2004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五月九日

韶关市2004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

  为指导全市2004年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现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韶关市2004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

  一、韶关市2003年地质灾害情况

  2003年,全市共发生有记载的、较严重的地质灾害5宗,造成人员死亡1人,受伤5人,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崩塌、滑坡,均在主汛期发生,发生时间分布在4月份至7月份之间。其中2003年6月,因连续降雨,大宝山矿尾矿坝左岸坝肩发生山体滑坡,险情对大坝下游凡洞村的村民和水田、交通、通讯、环境等一度构成重大威胁。

  二、2004年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地区

  我市地处粤北山区,在广东省属地面塌陷、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区,防灾重点时间段是4—9月的主汛期,地质灾害的发生与降雨天气密切相关,特别是普降暴雨、大暴雨期间;防范的重点是铁路(公路)沿线、山塘水库电站、矿山矿场、旅游风景区、依山傍水的村庄和开挖斜坡建房等地质灾害易发点,以及施工中的大型建设工程和开采地下水的地区。因此,2004年我市地质灾害防范的重点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公路沿线(包括京珠高速公路,国道105线、106线、323线,省道249线、244线、347线等)两侧的岩土体不稳定地段,特别要注意坡体削方量大,坡高、坡陡又未加支护的地段,这些地段遇强降雨易发生崩塌和滑坡地质灾害。

  (二)铁路沿线(京广线大瑶山一带)两侧岩土体不稳定地段,以及大瑶山隧道出现漏水、顶板松散等地段,要注意这些地段的地面塌陷、冒顶等地质灾害。

  (三)重要水利设施(包括大、中型水电站、山塘水库)的坝体和库区边岸,特别是坝体的下游有村民居住的地段,坝体的稳定性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坝体在汛期易因出现管涌而引发崩塌或滑坡等地质灾害。

  (四)大型矿山因露天开采造成水土流失的范围,矿山矿渣坝、尾矿坝和采空区,汛期容易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以及煤矿的井下突水、瓦斯、淹井等灾害;特别是矿山的废渣、尾矿,汛期这些松散的堆积物是发生泥石流的主要物源。此外,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市的小煤矿往往与一些有规模的矿井并存,不同煤矿开拓的工程(巷道)存在相互串通现象,因此,汛期应加强巡查,避免淹井和突水等事故的发生。

  (五)居民集散的重要地区,包括主要的城镇居民区和学校,这些地区附近的山体如有不稳定斜坡或滑坡体隐患,汛期易引发滑坡体的进一步变形、滑动,从而形成灾害;另外,削坡建房、依山傍水的居民区,也容易因大雨暴雨引发山体的崩塌和滑坡。

  (六)正在施工的大型建设工程,特别是需削坡的工程,当坡体来不及支护,而且坡体的主要组成物是土体时,削坡破坏了土体的应力平衡,加上汛期受雨水冲刷及浸润,易发生滑坡,应引起施工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

  (七)在生产、施工中抽取地下水(含地热水),要防止过量开采,注意因地下水水位的急剧下降而导致的地面沉降或地面塌陷等灾害。

  三、2004年地质灾害预防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县(市、区)国土资源职能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建设、水利、铁路、交通、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因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把防治地质灾害作为防汛工作的重点之一进行部署和落实,并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三防”工作范畴,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完善的领导机制,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加强地质灾害防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当前重点是学习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职能部门,应扎扎实实地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应充分利用“4.22”世界地球日等多种宣传形式,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和抗灾能力。

  (三)认真制订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

  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职能部门应会同建设、水利、铁路、交通、气象等部门,组织人员摸清本地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分布、类型、规模、活动等情况,编制本地区《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推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从源头上预防人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的有效途径。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时,须提供相应的评估报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在本辖区尽快全面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为建设项目的安全提供保障。

  (五)完善制度,增强应急反应能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成立专门的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领导机构和应急指挥系统,认真落实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视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报警电话,做到汛期前组织力量对地质灾害的隐患点、危险点进行全面检查,设置警示标志,制定应急避险方案,建立乡(镇)和基层村委的“群测群防”网络体系;汛期中组织开展巡查监测,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汛期后组织复查和总结,及时掌握地质灾害的动态情况,变被动救灾为主动避灾。

  (六)落实地质灾害灾情信息报送制度

  各职能部门在汛期要做到信息畅通、措施得力、工作到位。地质灾害发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各职能部门要及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积极开展抢险救灾和灾害调查工作,并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情况。因地质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要在灾害发生4小时内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

  (七)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治理

  对地质灾害的危险点、隐患点,应按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组织开展治理。经县(市、区)国土资源职能部门组织勘查认定地质灾害的成因后,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治理;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由引发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治理。引发的单位或者个人无法组织治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引发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四、2004年地质灾害危险点及防治责任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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