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州市电子公文传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州市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普通公文传输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榕政办[2004]7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5-09
施行日期:2004-05-09
发布部门: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普通电子公文传输

  第三章 安全保密

  第四章 其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政府研究,从2004年6月1日起,福州市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开始试运行。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6月1日到2004年6月30日,市政府发送给各单位的明传电报、福州要讯及各单位之间普通电子公文,通过福州市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普通电子公文传输平台(依托政务专网)试运行传输,试运行期间,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并行传输。值班上报、信息采编、督查办理和电子邮件系统同时进行试运行。

  二、政务网各联网单位通过“市政府办公厅办公业务资源网”(政务网http://public.fz.fj.gov.cn)的办公平台,同时可下载操作手册。

  三、暂不具备政务专网连通条件的部门要抓紧完成与福州市政务专网系统的联通,尽快投入运行;在规定的联通时限前可按原渠道接收文件。

  四、凡从市政务专网系统接收到的市政府及办公厅电子公文、福州要讯、督查信息等文件,各单位应视为正式公文,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

  五、各单位在开展电子公文传输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福州市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普通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指定1至2名专人负责,确保传输工作安全有效运行。同时为保证公文传输的时效性,各单位至少应在每天上、下午各入网一次,及时接收公文。试运行期间,各单位每天应至少通过本系统发送一份电子公文,如无正式公文,可用测试公文代替。

  六、实施电子公文传输是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推进政务信息化的重要措施,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顺利运行。市政府办公厅将对这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并予通报。

  七、请各单位在2004年5月20日将分管领导、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等相关负责人员的姓名、职务、电话号码和手机号码报市政府办公厅(联系人:阮孝伟;联系电话:0591-7118720、13600886807;传真:0591-3357140;邹洪茂;联系电话:13328683055)。且负责人员的通讯工具应保证每日24小时开机,以便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接受开机指令。

  八、市政府办公厅将于2004年5月24日到2004年5月25日开展电子政务专网应用集中培训,请各单位根据培训计划组织相关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准时参加培训。

  附件:

  1?备V菔械缱庸?文传输系统普通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2?备V菔械缱庸?文传输系统人员培训方案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九日

  附件一:

福州市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普通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为使市政府办公厅和各市、县(区)政府、市直各单位之间普通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规范化,确保普通电子公文传输的安全有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普通电子公文是经市政府办公厅统一配置的福州市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普通电子公文传输平台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普通电子公文传输是经福州市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普通电子公文传输平台传输的普通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过程。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普通公文传输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各市、县(区)政府、市直各单位办公厅(室)主管本单位的普通电子公文传输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普通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普通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普通电子公文传输

  第六条 普通电子公文传输应当在“福州市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普通电子公文传输平台”上进行。

  第七条 普通电子公文传输平台是福州市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用于传输各单位之间的普通电子公文。传输该类电子公文应当使用市政府办公厅统一提供的普通电子公文传输平台。

  第八条 普通电子公文传输平台应当按照市政府办公厅的要求管理。

  (一)系统配发的软件(包括单机版/网络版客户端软件、系统与各单位OA接口软件以及CA接口软件)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制作和定期升级管理。

  (二)系统必须指定专人管理,正确使用,确保安全。

  (三)传输的文件格式为:S2、S72、S92、WORD、WPS、EXCEL、POWERPOINT、PS、PDF、TXT、XML.

  (四)传输的文件容量一次不超过1MB.

  (五)版式文件标准:S2、S72、S92、SEP.

  第九条 各市、县(区)政府、市直各单位办公厅(室)负责传输工作的部门将拟报公文经单位负责人核批后,通过普通电子公文传输平台生成电子公文,发送至接收机关。

  第十条 普通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对所发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询,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解决。

  第十一条 接收普通电子公文的单位应当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和体例格式等审核无误后方可签收。对不能正常签收的普通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解决。

  第十二条 为保证公文传输的时效性,各单位至少应在每天上、下午各入网一次,及时接收公文,公文收发员的通讯工具应保证每日24小时开机,以便在紧急情况时,及时接受开机指令。

  第三章 安全保密

  第十三条 密级公文不得通过本系统传输。

  第十四条 普通电子公文传输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相关设备和软件。

  第十五条 普通电子公文传输平台用户密码应定期更换,以保证普通电子公文的安全。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六条 用于普通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严禁与国际互联网接。

  第十七条 普通电子公文应当存放在指定计算机上,由文电运转部门指定专人严格管理,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删除和打印。

  第十八条 普通电子公文的归档按照国家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市、县(区)政府、市直各单位在本地区或本系统内开展普通电子公文传输工作按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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