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管理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榕政综[2004]11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5-13
施行日期:2004-05-13
发布部门:福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的第三年,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海域使用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范用海秩序,实现海域使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保证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努力促进“海洋大市”向“海洋强市”转化,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海洋法律意识。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海域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使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实施海域权属制度、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海洋国土”观念,提高各类用海者合理开发利用海洋的自觉性和依法用海的法制意识。县(市)区和沿海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行政,严禁以权代法,杜绝用海项目未批先建。

  2、严格审批程序,规范用海秩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36号)、《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国海发[2002]5号)、《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审批新用海项目要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对于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重点项目,要先申请修改海洋功能区划。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审批用海项目,禁止越权审批或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禁止未批先建。要严格执行海域使用金征收和减免规定,非渔业用海、新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金,要做到应收尽收,渔业用海要认真审查,符合减免条件的给予减免。

  3、加强海洋监察,加大执法力度。沿海各县(市)区要尽快组建海监大队,并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法素质,逐步建立一支公正、高效、廉洁的海洋执法队伍。海洋监察的重点是查处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未批先用、边批边用、越权审批的违法用海行为,确保海域使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各级财政要将海洋管理、海洋执法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为海监队伍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4、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确保项目进展。沿海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市委、市政府“港口兴市”的战略方针,大力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加快港口、码头等项目建设,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全力抓好港口码头动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在近期内开展摸底调查,了解已建、在建、拟建港口内的渔排养殖情况,抓紧研究制定渔排搬迁工作具体方案,限期分批完成搬迁任务。同时,抓紧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措施,鼓励养殖户往三都湾等地迁移,认真做好渔排搬迁、拆除和群众理赔工作。

  5、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指导服务。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正确处理管理与发展的关系,对于那些对地方经济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用海项目,要靠前指导服务,积极、主动协助用海单位搞好项目的报批工作,帮助用海业主解决实际问题。

  6、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揽全局工作,要充分认识群众利益无小事,在开展海域申请审批管理过程中,要密切注视关系到群众生产、生活的用海项目,谨防“圈海”苗头出现,要认真维护群众的利益,妥善处理问题,化解矛盾,要认真做好群众理赔工作和帮助解决群众生活出路问题,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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