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福州军分区关于做好200

福州市人民政府、福州军分区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榕政综[2004]11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5-18
施行日期:2004-05-18
发布部门: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军分区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琅岐经济区管委会、武装工作部,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2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军区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闽政[2004]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市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接收安置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通知精神,我市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为士官的义务兵;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士兵;服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军队调整士官队伍结构,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满10年以上的部分士官;根据有关规定,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因军队进行编制体制改革,部分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而提前退役的士兵也属于接收范围,其中对服现役满1年的退役义务兵,按照服现役期满退役士兵的有关规定安置;对服现役期满9年的退役士官,按照服现役期满10年以上退役士官的有关规定安置;

  义务兵退役时间统一填写为2003年12月1日;2004年春季转业的士官,其批准转业的时间统一填写为2004年4月1日。全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应在2004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

  二、接收安置程序和落户

  转业士官档案由省安置办按移交计划与军队(含武警部队)各单位进行统一移交,本人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应于2004年6月底前到民政部门报到;义务兵从收到安置部门发出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到接收单位报到,上述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到的均取消其安置资格,并按城镇待业人员对待。

  市、县(市)公安部门一律凭当地复退安置办出具的《复员退伍军人申报户口介绍信》给予办理落户口手续,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办证落户“增容费”和其它费用。

  三、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今年由于军队实行编制体制改革,部分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将提前退役,全市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任务更加繁重,特别是随着新增劳动力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的加快转移,城镇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大。为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安置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为国防建设和为社会稳定服务的工作方针,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的安置政策法规,全面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主渠道的安置工作改革,并结合“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推荐就业、扶持就业等办法,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职责和义务。所有行业和单位要从支持军队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努力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对拒绝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可责令其改正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1、优先安置。今年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和马尾5个城区仍继续承担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包括家属常驻户口在辖区内的符合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各县(市)要采取措施,尽量考虑优先安置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等重点对象,对于社会公益等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应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但对于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士官则按义务兵退伍处理,家居城镇的,不予安排工作。

  2、有偿转移。中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驻闽直属机构也要积极支持和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不得拒绝接收和禁止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确有困难的,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额按每个任务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确定。由财政核拨经费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财政核定补助的事业单位,其承担的有偿转移经费由单位在部门公用经费预算中调剂解决;符合安置规定、安置人数较多、且经费确有困难的,可向省财政申请补助。省属企业和经费自给的省直事业单位,其承担的有偿转移经费自筹解决。

  3、自谋职业。各县(市)、区要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总结和推广自谋职业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政策规定,推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向纵深发展,2004年全市自谋职业的比例要力争达到80%以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兵役法》的要求,积极筹措经费,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金按时足额发放。

  退役士兵要求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补助金,必须在收到安置部门安置面谈通知书之日起的2个月内,亲自到安置部门明确答复本人的安置意见,否则,安置部门将视为本人放弃安置,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其退役后两年内通过“双向选择”落实接收单位的,可退回安置补助金后由安置部门给予办理安置手续。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交当地人武部门管理。如果退役士兵本人要求将档案交由劳动保障部门托管,也予以允许。

  根据《兵役法》和有关文件的精神并结合我市的实际,2004年我市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的标准制定如下:服役满2年退役士兵的自谋职业(含退役复学或回入伍地自谋职业的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士兵,下同)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为1.5万元;服役满2年后被选取为第一期士官并服役满5年的士官的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为2万元;服役未满5年而提前退役的士官,其只能享受2年兵役1.5万元的待遇;服役满5年后被选取为第二期士官并服役满8年的士官的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为2.5万元;服役未满8年而提前退役的士官,只能享受第一期士官2万元的待遇;服役满10年以上(第三期)转业士官的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为3万元。

  全日制中专以上院校毕业后入伍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应考虑到他们的学历层次及专业特长有别于一般退伍兵而增加5000-10000元(中专毕业生5000元,大专以上毕业生1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金,以体现差别,鼓励自谋职业。

  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含符合接收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的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由市政府和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的区政府各负担一半。各县(市)、马尾区及琅岐经济区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的办法和标准,可自行制定并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和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得到全面落实。

  (二)农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对回农村安置的退役士兵,要继续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可行的措施,推动培养和使用工作向纵深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要给予政策倾斜、资金扶持和监督管理;对在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政策优惠。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任基层干部,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四、退役士兵基本就业权益和生活权益的保障

  (一)继续实行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制度。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分别自退出现役或转业次月起至安置当月为止逐月发给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逾期不答复本人就业安置意见或不服从分配的,则不续发生活补助费。在职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原则上应于2004年3月底前到原单位复工复职,不发生活补助费。

  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退伍义务兵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转业士官为每人每月260元,由市和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四城区应发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名册由市民政局编制,经市财政局核实后拨付生活补助费,与区拨付资金配套,由区民政局根据花名册统一发放。各县(市)、马尾区及琅岐经济区城镇退役士兵生活补助费发放工作原则上按照本通知要求,并参照各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自行确定并实施。

  (二)加强对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退役士兵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办法,加大对退役士兵培训工作的力度,努力提高退役士兵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增强退役士兵的竞争能力。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安置地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三)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劳动权益。所有接收退役士兵就业的用人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各接收单位落实退役士兵的工资、福利、医疗、养老、社保等待遇的执行情况。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原则一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对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各种劳动争议纠纷,各级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要认真受理,依法解决,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五、实施《优待安置证》制度

  各县(市)区应严格按《福建省城镇青年应征入伍优待安置证》和《福建省农村青年应征入伍优待安置证》,对义务兵及其家属、复员士官进行优待和安置。没有《优待安置证》的,一律不享受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优待安置政策。对于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城镇青年占用农村指标入伍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青年(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除外),一律不发放《优待安置证》。从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安排工作或享受城镇入伍对象的待遇。

  六、加强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安置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妥善解决。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凡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予以表彰。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军分区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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