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所转发的加强个人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所转发的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沈地税发[2004]8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5-20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正文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为了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堵塞较大面额版专用发票使用中的漏洞,根据省局有关规定,我市决定取消手写版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11月1日起,取消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凡一次开票其销售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一律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专用发票。

  二、为了配合上述工作的进行,各级税务机关从1998年11月1日起停止出售手写版十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在1998年12月31日前允许使用结存手写版十万元版专用发票,1999年1月1日起,纳税人不得再使用手写版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并上报主管税务机关缴销。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加强发票管理的重要意义,提高广大群众依法使用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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