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涪陵大木山和綦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涪陵大木山和綦江老瀛山两个市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渝府[2004]11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5-21
施行日期:2004-05-21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正文

市林业局:

  你局《关于新建涪陵大木山和綦江老瀛山两个市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渝林文[2004]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立涪陵大木山市级自然保护区,面积14630.2公顷;同意建立綦江老瀛山市级自然保护区,面积3414公顷。两个保护区都属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为林业部门,权属关系不变。

  二、你局要积极协调涪陵区、綦江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加强领导,把自然保护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尽快建立和完善两个市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办法,落实保护措施,提高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三、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指导和管理。在坚持生态优先和保护第一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不断提高保护区的自养能力,为生态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作出贡献。

  四、涪陵大木山市级自然保护区、綦江老瀛山市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性质和功能区划等,以你局组织审批的总体规划为准。今后如需调整、改变以及撤销等,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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