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鞍山市委关于印发《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

中共鞍山市委关于印发《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5-21
施行日期:2004-05-21
发布部门:中共鞍山市委

正文

各县(市)、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组、党委: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已经市委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中共鞍山市委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加强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的执政能力建设,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人大、政协依法监督、民主监督和纪律检查机关党内监督作用,从程序和过程上规范、监督领导班子的依法决策行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制定本规则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

  第三条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班子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按照党委(党组)工作规则和行政首长负责制中规定的权限议事和决策,不得越权做出决策。具体决策事项由各单位依据本规则在制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议事规范》中详细列出。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以下领导集体:

  (一)县(市)、区委常委会及政府常务会议;

  (二)市委各部委、市直各部门党委(党组)及行政领导班子;

  (三)市直属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及行政领导班子。

  第二章 议事范围、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根据党委(党组)工作规则和地方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确定应由集体议事和决策的重大问题如下:

  (一)本地区、本单位全局性、政策性问题;

  (二)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聘用等问题;

  (四)行政工作中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等项目,金额较大的财、物支配等问题;

  (五)本单位重要事项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

  (六)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提交会议。

  (二)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规范的会议材料。

  (三)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一般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用电话或其他方式通知。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汇报议题内容,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要负责人不要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确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须将每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干部、人事等敏感问题,应进行无记名表决。非领导班子成员不参加表决。

  (六)做出决策。决策的形成分为两种: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表决;提交行政班子会议讨论的,由行政首长最后做出决定。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定,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半数的为通过;行政领导班子,表决结果作为参考,由首长做出最后决定。

  (七)形成纪要。会后要形成《重大问题决策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问题决策会议纪要》应发给领导班子成员。行政首长否定多数人的意见做出最后决定的,须在《纪要》中说明理由。

  (八)上报备案。《重大问题决策会议纪要》须报送分管市领导和有关部门,并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市委组织部将对上报的《纪要》登记存档、统一管理。

  第七条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须有超过半数的领导班子成员到会,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决定干部、人事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

  第三章 议事规范

  第八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则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重大问题议事规范》(见附件),作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问题的制度和依据。该规范报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审查备案后在本单位公布施行。

  第九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的《重大问题议事规范》须具体列出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所有重大问题,包括逐项重大问题的量化指标等。

  第十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的《重大问题议事规范》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会议记录部门、会议通知提前送达时限、须到会人数比例、决策形式等。

  第四章 监督及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对重大问题议事的程序进行监督,并负责检查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受理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行为做出相应处理。同时负责日常对本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将执行本规则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人大、政协要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对重大决策内容进行依法监督和民主监督。

  第十三条 纪律检查机关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对重大问题决策工作进行监督,对决策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

  第十四条 执行本规则情况要列入党委(党组)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年终应在自查的基础上,向市委报告执行本规则的情况。

  第十五条 重大问题未按本单位领导班子《重大问题议事规范》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式形成决定的,须立即纠正,重新议事和表决。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贯彻执行本规则的第一责任人,未经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式形成决定,又未自行纠正的,对主要负责人予以批评和纪律处分。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向上级反映,干部群众可以向上级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第十八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是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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