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防御雷电灾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赤政发[2004]03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5-22
施行日期:2004-05-22
发布部门:赤峰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赤峰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赤峰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防御雷电灾害工作,提高建(构)筑物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赤峰市行政区域内,对建成建(构)筑物实施防雷检测,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实施设计审核、跟踪质量检测及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赤峰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工作,负责防雷装置的检测、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跟踪质量检测及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 下列场所、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并进行定期检测: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物资仓库和露天堆场;

(二)石油、化工生产或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厂矿、企业自动控制系统;

(五)广播电视、邮电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系统;

(六)交通运输、文教卫生、金融证券等社会化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七)空矿地域离高压输配线邻近的低层建(构)筑物或孤立的建(构)筑物;

(八)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 防雷装置应根据雷电活动规律以及地质、气象和环境等条件,结合雷电防护对象的防护范围和目的,按照国家、行业规定的防雷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第七条 建(构)筑物的建设单位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审核申请书、设计说明、勘察意见书、设计依据、防雷分类等;

(二)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图;

(三)电气设备及信息系统电源保护器布置设计图。

第八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由气象主管机构承担。

气象主管机构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可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进行设计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九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按审核批准的防雷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进行跟踪质量检测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检测不合格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整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取消或者变更设计方案,确需更改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按新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格,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合格,擅自施工的;

(四)在防雷工程施工过程中拒绝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进行跟踪质量检测的;

(五)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六)对重大雷电灾害隐瞒不报的;

(七)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赤峰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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