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慈善医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慈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5-25
施行日期:2004-05-25
发布部门: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不断提高我市慈善医疗救助水平和质量,确保慈善医疗救助工作规范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慈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三种特殊病种患者救助标准。从2004年1月1日起;对三种特殊病种患者(尿毒症需血透、恶性肿瘤手术后需放化疗、器官移植后服抗排斥药病人)慈善医疗救助标准由每人每年4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扩充慈善医疗救助注卡资金。鉴于今年市区低保对象提标扩面及三种特殊病种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提高,慈善医疗救助对象将在去年的基础上相应增加,本着" 确保使用,留有余地"的原则,将慈善医疗救助注卡资金由原来的400万元扩充至600万元。其中,400万元仍按原渠道支出,新增的200万元2004年从市慈善资金中支出,2005年1月1日起,由市、区两级财政仍按7:3的比例承担。

  三、提高慈善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率。各级慈善医疗救助管理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工作制度,严格工作程序,切实把好申报、公示、审核、审批等各个环节,加强检查监督,确保有限的慈善医疗救助资金用到最困难、最急需的贫困对象身上。

  (一)慈善医疗救助对象注卡资金仍然采取"超支不补、节约归己、滚存使用"的办法。慈善医疗救助对象死亡后,由审批机关注销其《慈善医疗救助卡》,并收回医疗救助资金。属低保对象享受慈善医疗救助的,在取消其低保待遇后,慈善医疗救助卡资金当年可继续使用,下一年度不再注卡充值。

  (二)对十二种慢性病(重症)(糖尿病、高血压ⅡⅢ期、除甲肝外的慢性肝炎、恶性肿瘤、冠心病、帕金森综合症、中风、慢性支气管炎、慢性肾炎、关节炎、红斑狼疮、慢性障碍性贫血)和三种特殊病种患者,经批准享受慈善医疗救助后,当年度未发生医疗费用的,在次年注卡审核时取消慈善医疗救助待遇。

  (三)市慈善医院为住家偏远、交通不便或身患重病而无法到市慈善医院就医的大病、重病救助对象免费提供车辆接送就医。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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